接下来,重点就来了!!(图)银行
发布日期:2022-11-15 13:55:07 浏览次数:
接下去,重点就来了!!!
明天各大银行都发了公告,喊你去转换存量浮动利率为LPR。
那么买房贷款计算,我们的选项有两种。
第一种:把贷款合同改成和政策之后购房者一样,房贷重新定价周期单位改为“年”,1年调整一次。
第二种:和银行承诺一个固定的利率,从此之后成为一个固定费率的房贷合同,降息加息和你再无瓜葛。
注意:只有这两种,不能保持原样。
第一种方法我来举个实例:
小明去年3月首套按揭,银行借贷利息上浮了15%。那么他的贷款利息,就是4.9%*1.15=5.635%。
而目前,最新的LPR报价是4.75%。小明选择LPR+点的方法。
那小明的加点计算方法就是:5.635%-4.75%=0.885%(88.5个基点)小明的房贷利息计算就成了:LPR+0.885%。LPR会变,88.5的基点不会改变。
以这种推,如果小明之前的建行贷款利息是打下浮15%(85折),那他的借贷利息计算就成了:LPR-0.885%。
也就是说,当年贷款利息高的,还是会高;利率低的买房贷款计算,还是会低。房贷利息只跟着LPR波动。所以说,转换的重点,更多在于对“未来利率升降”的判断。
影响行业利率差异的诱因有众多。比如物价,当物价上升,国家就有也许采取举措来提升利率水平,以吸引民众存款,减轻市场压力。
相反,如果市场衰退,国家就有也许以减少利率水平的方式来刺激市场;
包括制度,市场利率是国家宏观经济制度中的重要调节方式;例如资金的供需情况,国际经济的环境等。
现在,以发达国家为例,利率水准长期居于高位。欧洲个别国家,出现了0利率,甚至负利率。这也许是一种对赌,赌美国今后的经济。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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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银行让我3月1日-8月31日间去申请利率变更。3月申请跟8月领取有差别吗?是执行哪个时候的LPR?
这个问题很重要,在此处应该重点提示一下:不论你在哪个时候申请,银行都根据和你约定的下一个“重定价日”的最新LPR进行利率计算。
(假如选定每年1月1日为再次定价日,那么就根据上一年12月20日的LPR报价,决定下一年的月供。假设每年你的贷款发放日——5月26日为重定价日,就根据5月20号的LPR进行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什么时间办理,不会影响你的还贷金额。重要的是,你的重定价日是哪一天?或者重定价日的最新LPR到底是多少?
备注:重定价日可以跟银行协商,也可以是自己的贷款发放日
我是4.9%利率打95折的,该不该换成LPR的方式呢?
这个小编就没有方法帮你做决定了,刚才上文认真阅读后你必须了解,最关键的就是在你对将来LPR的步入是如何看的,根据小编了解到的状况,未来降息的或许性而是有的。一方面是美联储也最近还有降息的动作。另外一方面,受到疫情的制约,企业都不好过,相对宽松的货币制度,对经济也是着正面影响。
为什么要设立LPR?
简单的说,就是央行想放水给实体经济,但是你们却不乐意借钱了。
2018年以来市场利息大幅回落,但借贷利息却维持稳定!
实际上,自央行2018年4月17日以来已经五次降准,又在6月1日适当扩大了MLF担保品的范围,其目的都在于减少银行的经营压力,鼓励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效果仍然并不好,资金仍然堆积在货币市场,实体经济的发债成本居高不下。
中国利率有两套,一套市场化程度高,是银行间本币市场利息,一套市场化程度很低,就是借贷利率了。
2018年以来市场利息大幅回落,但借贷利息却维持稳固,所以疏通货币制度传导体系,打破利率约束,就必须大幅加强贷款利息市场化,提高货币制度由新政利率传导至贷款利息的效益,使得本币市场和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宽松能够顺利传导至贷款行业,降低实际贷款利息。
2018年以来,央行对于推动利率“两轨合一轨”的声音日渐减少,有报告强调,稳妥推行借贷利息“两轨合一轨”,有助益增强市场竞争,促使金融机构更精确地进行风险定价,降低风险溢价,进一步疏通货币市场利息向借款利率的传导,促进减少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而要加强利率并轨,当前的重点是培育市场化的贷款定价模式。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的“利率并轨”将向着增强贷款利息定价与制度利率联动的目标实施,贷款基准利率或已不重要,LPR机制也许取而代之。
公积金贷款是否在这次调整的范围?组合贷款如何执行?
现在,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利息制度暂不调整。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按照房贷政策执行,公积金贷款仍依据原公积金贷款利息制度执行。
我办理了一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性补助组合贷款,请问需要申请定价基准转化吗,如何办理?
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性补助组合贷款由1笔公积金转商业性补助贷款和1笔普通商业信贷组成,其中,公积金转商业性补助贷款由您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助,经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暂无需更改定价基准;普通商业贷款可更改定价基准。
我的借款已签署但未能领取,请问需要转换为LPR吗?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规定,公告所称增量浮动利息借贷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领取的和已签署协议但未申领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息借贷,所以已签署但未发放的贷款也在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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