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图)
发布日期:2022-11-19 09:53:16 浏览次数:
各地、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利部各沿岸机构,中国水利演进银行各地、自治区、直辖市银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大会精神,发挥全球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研发性金融作用,为地方推行农业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加快推动重大农业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了解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农业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第83次常务大会表决决定农发行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形式,为地方举办重大农业项目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对于改善地方财政资金到位与重大农业项目建设进度不相匹配的冲突带有积极作用。农发行重大农业项目专项过桥贷款是指为地方推行农业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保证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的172项重大水利项目成功推进,采用信用方法发放的新政性借贷。各级农业部门和农发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专项过桥贷款的作用,确保重大农业项目建设按期成功推动。
在用好专项过桥贷款的同时,各级农业部门要再次增强与国家研发银行、中国水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增加中大量信贷投入,努力缩减重大农业项目投资来源。
二、抓紧组织承贷主体和农发行有效对接
地方各县级农业部门要把农发行成为重大农业项目建设专项过桥贷款的主办行,应切实向农发行省级银行提供本区域内有关重大农业工程项目状况及资金需求。各县级农业部门、农发行省级银行要切实沟通协调,根据项目初期工作状况,对依照政策范围且必须专项过桥贷款支持的工程,共同组织承贷主体、农发行分支机构进行对接。各县级农业部门、农发行省级银行、承贷主体应确立专门机构和人员,专项申请,确保有序衔接。
三、切实贯彻专项过桥贷款各项优惠政策
农发行各县级分行应严格执行专项过桥贷款在信贷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优惠制度,充分展现开发性金融对重大农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凡项目资金已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在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采用信用借款形式,无须担保,过桥贷款既可以依据项目发放,也可以由承贷主体统借统还。贷款期限应根据工程投资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等原因综合考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专项过桥贷款执行优惠利息,在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照西部及西北、中部和南部地区分别下浮20%、15%和10%执行。
四、加快专项过桥贷款办贷进度
各级农发行要按照《中国林业发展银行重大农业项目专项过桥贷款管理方法(试行)》(农发银发[2015]44号,详见附件),对专项过桥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评审、优先批贷,确保贷款人可在协议承诺的时限和担保额度内用款。农发行总行及各县级支行要根据《办法》规定,严格贯彻限时办贷要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确认受理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推动信贷资金能迅速投放到位;对即将发放贷款的水利工程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要主动做好各类配套金融服务工作。
五、加强专项过桥贷款使用和归还的监督管理
农发行重大农业项目建设专项过桥贷款遵循“政府主导、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办贷原则。各级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应重视对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协调、督促开户行与贷款人、财政部委、水利部门共同签署资金监管四方协议,并严厉监督协议推进到位,严把资金使用关,确保按要求用途使用贷款,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协调民政部门,确保按时归还欠款。
各县级农业部门和农发行省级银行在实行重大农业项目专项过桥贷款工作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应立即向农业部和农发行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林业发展银行重大农业项目专项过桥贷款管理方法(试行)》(农发银发[2015]44号)(略)
水利部
国内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3月9日
备注:
本规定生效时间为:2015.03.09,截至2022年虽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