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律师分析(一)
发布日期:2022-11-22 15:20:37 浏览次数:
民间借贷行为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用的一种法律行为,民间贷款活跃了资金的融通,有促使资本的流动,在民法典时代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给予全面保护。在民法典施行前,曾有最高年息24%、36%的表述,现在统一以不少于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LPR的4倍为限。但能否意味着24%、36%就被放到历史的垃圾堆了,不再适用了呢?
以下就借助本律师参加的一个实例,来解释表明之,为了便于理解,对案例中的欠款数额及期限做了相应的调整。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出借人马某向贷款人牛某借款资金100多万,后双方就本息偿还事宜正式超过几次补充协议,牛某退还了个别利息,具体履行状况如下:
基于上述履行状况,马某与牛某之间的返还是否依照法律要求,马某的主张能够受到支持呢?
二、律师分析
(一)、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的时间跨度虽不长,但期间恰逢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细则》(下述简称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二次修订,这就首先要考量法律适用问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
本借款形成于2018年,根据法律适用上的从旧兼从轻的方法,首先要应适用2015年的民间贷款司法解释的相关条例;但是结合2020第二次修订中的第三十一条的要求:“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二审民间贷款案件,借贷协议建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后来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协议建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针对自2020年8月20日到贷款返还之日的本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条例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故针对本案中利息部分的主张得依据上述要求分段适用,借款协议设立至2020年8月20日适用2015年的民间贷款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以后的,适用2020第二次修正的司法解释。
我们先对比下2015版及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上差别
2015年版
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承诺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贷人依照承诺的费率支付费用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借贷双方承诺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本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借出人退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本息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贷人依照协议承诺利率支付费用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但是双方承诺的利息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是指美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分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周公布的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收益计入后期借款本息并再次出示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务凭证载明的总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低于部分的罚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息。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本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息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收益计入后期借款本息并再次出示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务凭证载明的总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超过部分的罚息,不应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届满后必须支付的本金之和,超过以最初借贷本息与以最初贷款本息为基数、以协议建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之后的收益之和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民间贷款,对于利息部分的修订主要是废除了原24%、36%的的相关要求,取而代之的是LPR(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的lpr为3.85%,2022年2月迄今为3.7%)的4倍。
(二)、本案的利息计算规则
基于本案,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给付期间,确定相应的适用原则:
1、2018.8.20-2019.8.19期间,因承诺的年息40%,超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限定的最高年利率36%,超过的个别无效,借款人可以主张出借人退还超额的本息100*(40%-36%)=4万;
2、2019.8.20-2020.8.19期间,约定的利息24%,符合法律要求,应于支持,期间造成费用100*24%=24万,借款人交纳费用12亿元,尚有12万费用未还,此时本息合计=100+12=112万;期满,马某与牛某达成补充协定,将未偿还的12万本息计入本金,重新承诺了贷款本息为112万,事实上产生了复利,符合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调整的范围,“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收益计入后期借款本息并再次出示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务凭证载明的总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低于部分的罚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息。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本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息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因其利率并未超过年利率24%,仍依照法律要求,也应受到支持。
3、2020.8.20-2021.8.19期间,当事人承诺的年息24%,但此时必须使用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之要求,超过LPR利率4倍的不予支持,故该期间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应为:112*3.85%*4=17.248万,借款人实际给付的18.88亿元,超出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即可主张返还18.88-17.248=1.632万元
4、2021.8.20-2022.2.20期间,虽然当事人之间基于其换算26.88万本息减去已付的18.88万,未偿还的本息8万并加上本金112万元,形成了新的120亿元的本息,并应该本息达成新的债务凭证,但这复息的推算不依照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二十七条之要求,应与调整。在上一还款期内,借款人实际给付的本息达到了根据法律要求计算的本息,故其实际借款本息仍延续先前金112亿元,并根据LPR利率的4倍计算民间贷款,也不能采取当事人之间约定的24%年息计算,故计算收益应为:112*3.85%*4/12*6=8.624万元。
同时考虑到贷款人此时已实际给付74.4亿元,及基于第1项应退还的超额收益4亿元,第3项应退还的超额收益1.632万元,故此时点借款本金应为:112-74.4-4-1.632=31.968万元。故出借人主张的退还本金60多万的诉请不能成立,而是本金31.968万元,并以该基数支持LPR利率4倍支付费用。
三、律师建议
1、要知道的了解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二次修订时间节点对收益计算的制约,在2020年8月20日前,可适用“二线三区”的相关条例(即两条红线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息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即司法保护区不少于24%的个别,无效区及达到36%的个别,及自然债务区即24%-36%之间的个别,不鼓励也不否定即当事人自动履行司法不干预,出借人请求履行法院也不支持),2020年8月20以后,应统一适用最高不少于LPR利率4倍的要求。
2、对于民间借贷,千万不可为了图蝇头小利折了本金,尤其是当时的P2P业务、信托暴雷等事件,都表现了你看重的是对方的利息,别人看重的是你的本金。
3、在主张借贷利息时,应留意搜集相关证据,包括往来打款凭证、期间产生的补充协定、欠条等书面证据,同时辅以双方往来的微信、邮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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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交易右手律师系上海一法(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官王效运营维护,王律师本着律师为本,交易为辅的方法,强调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努力成为法律与交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欢迎添加我的个人微信,如有法律难题欢迎咨询,也欢迎你与我一起讨论交易中的成败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