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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纠纷中的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1:24 浏览次数:

  抵押纠纷的解决办法是通过之前介绍过的几种途径,解决的依据则是《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解决抵押纠纷的结果是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和抵押人的受限制的所有权得到保障。所以,昆明空放中对侵害抵押权的行为采取防范及保护性措施,是对抵押权的救济。

抵押纠纷

  (1)对抵押权人侵害抵押物的救济。抵押权人侵害抵押物的结果,是对抵押人受限制的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所以,抵押人可根据自己的所有权行使以下的权利:

  返还抵押物请求权。因为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的,抵押权人不能以抵押权为由强行占有抵押物,抵押人可要求抵押权人返还被占有的抵押物。

  排除妨碍请求权。由于抵押权人的不当行为,致使抵押人不能正常行使自己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要求抵押权人排除妨碍。

  停止侵害请求权。由于抵押权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物的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可以要求抵押权人停止侵害。

抵押侵害纠纷

  昆明抵押贷款损失赔偿请求权。由于抵押权人的行为,造成抵押人本应从抵押物获得的收益而未得,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请求赔偿。(2)对抵押人侵害抵押物的救济分为两种:第一,对抵押人不当管理或使用抵押物的处理。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抵押物因抵押人的使用、管理行为而发生价值灭失、减少的危险时,抵押权人可根据抵押权对抵押人行使物上请求权,即停止侵害请求权、原状恢复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利等权利。

  停止侵害请求权。在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使抵押物的价值灭失、减少而使抵押权人的愤权不能获得充分的担保之时,如果抵押人的行为是一种作为的积极行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侵害。

  对抵押物采取必要的保护及管理措施的谙求权。当抵押人的行为是间接的不作为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对抵押物采取必要的防范和保护其价值的措施。如房屋长期不进行修缮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严重降低并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对抵押房屋进行修缮;在抵押物处于危险状态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对抵押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增加担保请求权。在抵押人实施不当管理或使用行为并拒绝接受抵押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增加担保,在抵押物价值减少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抵押权也可以直接请求抵押人对其债权提供增加担保。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债权提供充分的增加担保,抵押权人就不得再干预抵押人对原抵押物的使用、管理。

  物上代位请求。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进行变形或撤除时,抵押权人对变形后的财产享有物上代位权。所以,对于分离物,抵押权人可对其进行扣押,成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所及。

  解除主债权合同请求权。在抵押人拒绝停止侵害行为或对抵押物拒绝采用必需的防范措施或者管理措施,并拒绝对抵押权人提供充分的增加担保而导致抵押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充分的担保时,抵押权人可以解除主侦权合同,并由债务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在抵押权人已按合同部分给付的悄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中止依照主合同而应为的后续的给付,直到抵押权人使抵押物价值恢复到能对其债权提供充分的担保时为止。

抵押物价值严重降低

  在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严重降低时,抵押权人可自行采取措施,使抵押物的价值恢复,而由抵押人承担由此支出的费用。但这种措施的采用必须以有充分的必要性作为前提,即抵押权人采用上述的途径仍不能使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时,才能采用这种救济手段。抵押权人对抵押物采用的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作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在抵押物上还存在其他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此项债权发生对所有抵押权人都有利,所以此项债权可以优先于在抵押权担保之债权而从抵押物变价中优先支付。但为了保护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此项债权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所谓合理的范围,应当理解为抵押权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低于抵押物因该项措施的采取而恢复的或保护的价值。如果因此支出的费用大于抵押物的恢复价值,则可以认定其优先权损害了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加重了抵押人的负担,所以就必须取消或停止这一措施。

  第二,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处理。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或者其他处分时,抵押权人可以采用以下手段进行救济:

  昆明快贷借钱提存请求权。在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通知抵押权人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标的变价所得的价款予以提存。《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侦务人清偿。抵押物合同转让合同撤销权。如果抵押人未履行通知抵押权人义务而将抵押物进行转让,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即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所以实际上,此项合同在抵押权人要求撤销之前,是一种效力未定合同或附条件合同。如果抵押权人在抵押人通知其后未提出合法要求或者提了合法要求得到抵押人配合的,则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始终有效;在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另行提供了充分的其他担保物时该转让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以标的物上曾经存在抵押权而撤销合同。抵押权人撤销抵押物转让合同不仅可以在抵押物转让未通知抵押权人时行使,在抵押人以过低的价格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这必须是以抵押人拒绝提供增加担保为条件。正如《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另行提供担保请求权。在抵押人将抵押物低价转让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抵押人不能另行提供充分的担保时,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在抵押人强行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撤销权。抵押人将抵押物赠与其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对其债权另行提供担保,抵押人拒绝提供担保时,赠与合同不得对抗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

  解除主合同权。抵押人将抵押物出让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如果此时抵押物已经发生灭失,抵押人又不能另行提供充分的物的担保,则抵押权人可以解除主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如果抵押人虽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物,但却以过低的价格将抵押物出让,对此又不能另行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抵押权人也可以行使主债权合同的解除权。

  (3)对第三人侵害抵押权的救济也分为两种:第一,对第三人因合同占有、使用抵押物不当时的救济。抵押权人对第三人依合同对抵押物正常占有、使用并不减少、损毁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权人不得进行干涉,但抵押权人在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第三人将采用对抵押物价值有明显减损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时,可对抵押人提出异议,并可以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或制止抵押人将抵押物交给第三人使用。在第三人采用不适当的方式使用抵押物致抵押物的价值严重减损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对该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抵押人疏于行使此项权利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进行催告;抵押人拒绝行使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增加担保;抵押人拒绝提供增加担保时,抵押权人可代位行使抵押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昆明无抵押贷款告诉大家一个知识点:抵押物的部分受第三人侵害时,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以上权利。有关这类抵押权侵害的其他问题,可以比照抵押人侵害抵押权时的情形处理。

  第二,对无法律关系第三人侵害抵押权时的救济。第三人冒用抵押权人的名义撤销抵押权的登记或妨害抵押权的实行,就是对抵押权的侵害。第三人若妨碍抵押权实现程序的进行并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时,则同时构成对标的物的侵害。抵押权人对此可依据抵押权对第三人直接行使权利,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请求给予赔偿。对于第三人侵害抵押权及造成抵押物的损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具有过错,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