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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5:08 浏览次数: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为了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资金经营风险,要求借款或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一种保障措施。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他第三人签订担保协议后,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执行担保来收回贷款本息,此时的担保就成了现实的还款来源;当借款的财务状况良好时,担保为银行提供了一种后备的还款来源,即第二还款来源。故在贷款风险分类时,除了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之外,还有必要对贷款的担保进行分析。

贷款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要进行担保分析,自然需明白什么是担保,什么人才可以担保,即担保人的主体咨格认定标准是什么?
  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一个总括的概念,但在我国立法上并未对其下过一明确之定义。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来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法。(www.ikdai.com)
  当事人间因设立债权担保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称为债权担保法律关系,简称为担保关系。担保关系具有如下一些法律特征:
  •担保关系是一种自愿性的法律关系。
  •债权担保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外成立的。
  •债权担保可以是债权性的担保即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权性的担保即物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的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其又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则属于物的担保,是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一起共同构成所谓的限制物权。而抵押、质押、留置之间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依据: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状态的是抵押权,而转移担保物的占有状态的则为质押或留置;担保的债权与担保物事先无牵连性者为质权,有牵连性者为留置权。
  定金担保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担保,定金的本意是当事人一方为了一定目的的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往往具有多种功能,并不是单纯的债权担保制度,但显然具有很强的担保作用,可以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
  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还规定有违约金亦属担保类型之一。(www.ha imaxx.com)
  债权担保的基本种类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就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违约金这六类,这大体上构成了债权担保制度体系,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安全与稳定编织了一套严密、完整的担保之网
  在审查担保人资格时应确立这样的观点:保证是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应侧重于审查保证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抵押是物的担保,即财产担保,应侧重于审查抵押物是否合法。基于这一认识,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讨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