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发放贷款的情况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8:26 浏览次数:
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发放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实行的一种制裁,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下列情况中,银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1.挪用贷款的情况
一般而言,从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对贷款的用途都比较明确,但一些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往往与合同规定的用途相背离。如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搞基本建设,使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弱,致使贷款到期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给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贷款用于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等高风险的业务,或者将贷款转借他人牟取非法收人,违反国家的金融法规,使银行贷款安全性受到极大的威胁。发现此类行为,银行一般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而言,挪用贷款的情况一般包括:
(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除非特别约定,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资金应是企业的自有资金,贷款若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往往会造成流动性差、贷款风险增大等情况。
(2)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贷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在借款人可能获得髙收益的同时,往往伴随着髙风险,一旦出现问题,直接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此外,贷款用于此方面的用途,也与现行的金融法规相违背。
(3)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没有经营房地产资格的企业经营房地产业务,本身就属于违法经营,挪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也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投向,此类投机业务极易给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威胁,也不符合现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银行的贷款不允许介人此类投机经营。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的金融法规,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所以银行不允许借款人套取银行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人。
(5)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
2.其他违约情况
③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未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违约的事实已经是一个风险信号,意味着借款人在财务安排上已出现问题,或者主观故意违约,此时不宜再发放贷款。
④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
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例如,走私贩毒、开办赌场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银行贷款绝对禁止投人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3.违约后的处理
在贷款发放阶段,银行务必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现上述或其他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违约情况,要立即终止借款人提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情况严重的,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积极防范授信风险。
如果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宣布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立即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
宣布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