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不高于参照
发布日期:2022-10-10 13:07:49 浏览次数:
(一)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依照以下限额标准:
1.不超过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按揭额度
计算公式为:账户存款×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保额
一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亿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限额为每个申请人的借款数额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亿元。
3.职工申请借款时,该笔借贷的月账单额占家庭开支的比重不得少于50%。月账单额只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月回款。(利润以缴交基数或我中心归集系统登记的工资为准,不应该提供收入证明。)
4.不超过参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房贷额度
(1)家庭名下在北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按揭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入普通商品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细则,贷款利息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家庭名下在北京市无住房但有已缴交住房按揭记录的,因购入普通商品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超过40%,贷款利息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5)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广州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超过70%,若家庭名下在北京市无房且无未还清住房按揭记录的,贷款利息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6)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7)再次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补贴贷款。
(二)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含亲属、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建立“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状况查询证明》(下面简称《证明》)为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含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租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下述简称《报告》)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判定标准。未还清借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置业套数计算范围。
2.《报告》上记载未还清贷款应该借贷人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如果购房地址与《证明》一致,视为1套计算。
3.非父母关系的买房人家庭已置业套数,以租房人中购房套数最多的成为计算起点。
4.商品房买卖协议的买房人以及亲属均要提供《证明》及《报告》。
5.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交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判定其有担保记录。住房信贷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6.所有的住房广州贷款,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林地所有权住房等查地产状况显示功能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