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同安舜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发布日期:2022-10-16 16:34:04 浏览次数:
原告厦门泉州舜隆小额信贷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强调案件请求:1、被告立即向上诉偿还贷款人民币42.6亿元及费用(利率以贷款本息42.6亿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为标准,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17年1月15日为7.5828万元),暂合计为50.1828万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案件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原因:2014年10月29日,被告一与上诉签订编号为“舜隆贷字号”的《借款协议》,合同承诺:被告一向上诉借款人民币60多万。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贷款利息为月利率2.0%。还款采用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的形式。自借款发放日开始清偿,借款按月结息,被告一应在每个月15日前还清当月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当月利息则利随本清;未清偿的,自次日起即视为欠款。被告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或本金前,均需先行归还当期借款利息及逾期未还贷款本息。因上诉一违背协议任一承诺导致的成本(比如但不限于因上诉一赔偿造成原告实际出现的案件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成本)由被告一承担。
同日,被告一与上诉签订“舜隆贷字号”《借款协议》项下的《单笔贷款借款》。前述《单笔贷款拮据》签订后,原告于次日依约发放贷款60多万。2015年4月27日,被告一提前向上诉归还欠款本金10亿元。此后,直至2015年9月15日,被告一仅向上诉支付了贷款利率,未向上诉偿付任何借贷本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经上诉多次催讨,被告一不仅于2016年4月19日向上诉偿付了14.5亿元(其中,7.1万元用于归还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产生的本息,7.4亿元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未再向上诉偿付任何贷款利息。截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2.6亿元厦门贷款公司,利息7.5828万元(费用以贷款本息42.6亿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为标准,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为7.5828万元)。虽经上诉多次索要,被告一均置之不理,严重损伤了上诉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根据上述《借款协议》的承诺,借款年限早已届满,原告有权规定被告一立即归还欠款本金、利息等。同时,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亲属,且上诉一的上述债务关系出现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感情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二理面对被告一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厦门贷款公司,原告特予以提起民事,恳请法院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