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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2-10-31 17:41:03 浏览次数:

今日晚间消息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询看法稿)》公开征询看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重点内容包含:一是明确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定义和管控机制,明确网络小额信贷业务必须主要在注册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推行,未经银保监会核准,不得跨区级民事区域推进网络小额信贷业务。

二是确立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系统等方面应依照的条件。

三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信贷总额、贷款用途、联合担保、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规定。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借款公司开展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搜集和使用用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于负债。五是确立监管规则和机制,促使监管部门提升监管有效性,对非法擅自行为予以惩处法律责任。六是确立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关于业务准入:

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银产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同意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借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给予公告。

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经营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借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再次从事该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借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届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责成其予以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关于控股股东

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借款公司的股份股东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为予以成立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情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积缴纳税款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超过上一财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

(四)具备明确的网络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约定5年以内不出售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予以限期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产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关于互联网平台

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借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系统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互联网系统营运主体必须为予以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二)互联网系统营运主体持有该小额信贷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联网系统运营主体的登录地与该小额借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四)运行2年以上,且今天2年在行业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非法擅自记录;

(五)具备满足推进网络小额信贷需要的用户群体;

(六)才能累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检测用户信用风险;

(七)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八)国务院银产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互联网系统营运主体在小额信贷公司取得网络小额借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省级电信主管部委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手续。

关于注册资本

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借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民事区域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借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关于贷款用途

小额信贷公司应与借贷人确立约定担保用途,并且根据协议承诺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贷款用途应依照法律规章、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网络小额信贷不得用于下面用途: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控产品等投资;

(二)置业及归还住房担保借款;

(三)法律规章、国务院银产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它功能。

关于贷款金额

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担保公司必须按照贷款人总额水平、总体债务、资产情况等原因,合理确定贷款总额和年限,使贷款人每期账单额不低于其还款能力。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信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多万,不得少于其近期3年每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数额中的较低者为分期金额最高额度;对法人或其它组织以及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信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