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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调整使用政策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有关

发布日期:2022-11-05 15:30:43 浏览次数: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6日晚间,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强调调整个别贷款申请条件、调整还贷能力判定标准、调整有关提取政策、开展个人征信查询等内容。

具体如下:

一、调整个别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少于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二、调整还贷能力判定标准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账单额应不少于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同意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积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办理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亲属郑州贷款,下同),或正在接受上海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办理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子女必须批准并授权担保受理部门向国内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郑州住房公积金调整使用政策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有关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卖房手续或票据并且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契税完税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金额应不少于购房所支付的总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清前,借款人(含尚未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按揭的欠款人)及其亲属的缴费账户存款仅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得再以其它因素提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交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费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借款人子女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部队的,按照缴费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确认。

(二)借款人家庭月开支按照父母两人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界定,借款人已婚、离异、丧偶未结婚以及亲属未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缴费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贷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办理借贷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存款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款项余额和无正当理由补缴的总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四)新增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和新增贴息贷款中采取利息补助的放贷金额根据调整后的细则进行核定。

(五)外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参照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审批,申请人及子女的缴交、贷款和已有住房情况应该确认其真实性。

本通知第四项内容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21年8月16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日期前已签署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审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要求申请。

附解读: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新调整内容阐述

为落实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5次大会决策,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的通告》(郑公积金〔2021〕41号),调整了个别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现就调整内容阐述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202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意愿大幅下降,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急速攀升,资金流动性趋于紧张。为了调节资金供求矛盾,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大幅健康发展,需要微调个别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的调整再次坚持了房住不炒的观念,适度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进一步强化了提取和放贷业务的个别审批标准,旨在调节住房公积金使用意愿的集中度,更好地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二、政策调整内容探讨

郑州住房公积金调整使用政策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有关

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调整内容主要有四方面:

(一)调整了个别贷款申请条件

原政策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少于4个月的条件。

新政策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少于4个月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有所增加,可有效调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集中度,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缴存时间未满1年的职工,将暂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调整了还贷能力判定标准

原政策要求: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账单额应不少于家庭月收入的60%。

新政策要求: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账单额应不少于家庭月收入的50%。

郑州住房公积金调整使用政策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有关

还贷能力判定标准调整后郑州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建行商业住房按揭实行了同样的贷款能力判定标准,有助于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该项要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会带来大的妨碍,但还款能力下降家庭的最高贷款数额会稍有增加。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新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同意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积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办理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亲属,下同),或正在接受上海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办理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政策为新削减内容,以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只对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中的缴存人进行限制,本次提高了查询个人征信的规定,旨在鼓励他们塑造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实行个人征信查询后,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了个别提取政策

原政策要求: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5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卖房手续或票据并且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契税完税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金额应不少于购房所支付的总额。

新政策要求: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卖房手续或票据并且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契税完税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金额应不少于购房所支付的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清前,借款人(含尚未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按揭的欠款人)及其亲属的缴费账户存款仅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得再以其它因素提取。

原购房提取政策是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行)》(豫建金管〔2015〕30号)建立的临时性制度,鉴于该文件已被宣布失效,本次按照当前资金状况,重新调整了购房提取的购房时间要求,同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家庭进行了提取限制。调整个别提取政策的目的在于适度抑制提取,开源节流,更好地保障贷款发放对资金的意愿。

郑州住房公积金调整使用政策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有关

另外,为了更好地延续执行原有贷款制度的其它内容,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调整,还就特殊群体优惠制度、家庭月薪水和缴交账户存款认定、异地贷款申请材料核实以及组合贷款如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等事项重新进行了非常完善的说法。

三、其他有关问题解答

(一)政策策执行后能否会妨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新调整的内容中,除提取政策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外,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政设有1个月的新老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签署过购房合同(以房管部门备案为准)或已完成预审(增量房贷款或组合贷)的,可再次按原政策申请对应贷款业务。因此,不会妨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政策策对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影响?

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新调整内容执行后,拟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购房时间未达到2年,可再次以购房为由申请提取业务,购房时间达到2年的,则不能再以购入该套房为由申请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家庭,夫妻两人只能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由申请提取业务或代办委托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冲还贷)业务,不能以其它原因申请提取业务。

(三)政策策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这些变化?

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新调整内容执行后,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缴费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需暂缓(待缴满12个月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放款能力下降的家庭获得同意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会有所增加;三是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编:陶纪燕|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