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到底要不要缴纳印花税?(图)
发布日期:2022-11-06 15:42:40 浏览次数:
委托贷款协议,到底要不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其它违法人组织进行资金拆借,双方为了业务合规、资金安全,会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居中管理,会产生委托贷款方式。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告》(银监发[2018]2号)的要求,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确认的欠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借贷,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方式下,会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若是贷款协议委托贷款,还会有担保方。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签订一致后,三方应签署委托贷款借贷协议。
问题来了,委托贷款借贷协议,是否属于印花税税收范围?是的话,谁是纳税人?
委托贷款协议,是否应该缴付印花税,实务中经常争议不断。
第一种观点:三方不应该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规定》中针对需缴付印花税的欠款合同要求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贷款人签署的欠款合同。”
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金融机构缴纳的是代理手续费而非收益,不属于借款协议;而委托人与贷款人,实质双方签署的是贷款协议,但因为一般状况下,委托人非金融机构,双方签署的欠款合同不满足《印花税暂行规定》借款协议的范围。
此外,实务中普遍觉得委托贷款协议,三分均不应该根据“借款协议”缴纳印花税。
第二种观点:受托人与贷款人依据借款协议征收印花税
委托贷款业务体系形成带有特殊性,拥有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带有完全行政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没有贷款资格,需要借助银行的名义进行提供担保。银行成为特殊的中介服务,一般的欠款业务是低息支付余额利息、高息获得信贷利息开支,利率差额差额为银行的利润。委托贷款方式下,银行看上去是直接赚取管理成本,资金做代收代付,银行由赚取利息差额变为换取管理费开支,但实质还是相似的。因此,在委托贷款方式下,还是应由银行与实际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征收印花税委托贷款,委托人不扣除印花税。
第二种看法被个别财税专业专家认同,但是因为必须追溯到银行贷款的本质,实务中又与印花税条例的缴税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不符,该看法难以被广泛认同。
但在印花税法施行在即,出台了《财政部财税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制度执行口径的通告》(财政部财税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印花税法》中贷款协议的定义是“银产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产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成立的其它及金融组织与借贷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欠款合同”,基本是再现了之前《印花税实行细则》的定义。
从22号公告的要求来看,是采纳了第二种看法,即采取委托贷款形式书立的欠款合同纳税人,为委托人和出借人,不包括委托人。不争论是否合理,但是如果文件已制定,纳税人需根据文件严格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印花税法》、22号公告都是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受托人和出借人必须依照“借款协议”申报收取印花税。
这些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来了!2022年6月30日及当时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是否也必须依照“借款协议”申报印花税呢?
编者认为,印花税成为行为税,在22号通告正式开始实行之前签署的协议。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要求“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章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非常要求除外”。一般方法是不溯及既往,但是不排除特殊要求。
而在税法中,存在长期的溯及既往的情形,例如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财税总局公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其中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要求处置。”。文件执行中,为考量税法的安定性,不利的法不溯及既往是税法适用的通常方法。22号通告中有关委托贷款协议,对受托人和出借人属于不利的法,在文件未确立追溯的前提下,不能根据22号通告规定缴税就委托贷款协议补交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