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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金融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适度扩大经营区域的如下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20 09:42:04 浏览次数:

为着力发展普惠金融,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和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演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看法:

一、适当放宽市场准入

(一)完善有序成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鼓励在管控机构建立、监管能力充足地区建立小额担保公司。在秉持主发起人本地化方法的基础上河北小额贷款,促进发起人股东多元化发展。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具有先进小微金融经营方式的机构、相关外商投资机构或者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小型企业或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我省参与筹建小额借款公司,可成为发起人与当地股东合资注册1万元以上的小额信贷公司;独资注册的,注册资本需在2亿元以上,不受注册地名额限制;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可借助并购重组我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形式进入。

(二)适当增加单一持股者持股比重上限。新设小额信贷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重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支出的20%,单一主发起人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支出的40%,双主发起人总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支出的49%。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小型企业发起成立小额信贷公司,经核准,其持股比重上限可适度放宽。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关联方持股比重原则上不得少于30%,且最高不得少于主发起人持股比例。

(三)引导经营规范、内部管控完善的小额信贷公司注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对注册资本超过1万元的小额信贷公司,单笔贷款数额50亿元以下的分期占比可按不超过70%考核,但单户最高贷款限额不得超过500亿元。

二、适度扩大经营区域

(一)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金融办备案批准,注册资本8000万元以上且为控股有限公司的,允许在其注册地设区市范围内经营。

(二)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信贷公司成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8000万元以上的小额借款公司,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金融办备案,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建立1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每下降2000万元,可相应设立1家分支机构;针对并购重组其他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取消被并购小额信贷公司法人资格,作为分支机构在该县(市、区)启动业务。对分支机构的成立、监督、管理,实行经营地和总公司注册地政府双监管。已成立分支机构的小额信贷公司经营出现较大难题的,由同意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相应程序撤销该家小额信贷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妥善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三、逐步扩展业务品种

(一)分级扩展业务范围。经自愿申领和县(市、区)、设区市金融办推荐,省金融办批准小额信贷公司开展小额汇票贴现经纪、股权投资(并购)、债权投资和风投咨询等业务。股权投资所占比重通常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对技术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型技术企业投资的,可不达到注册资本的49%。支持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信贷公司办理金融业务许可或资质,金融业务由属地主管部委和小额信贷公司监管部门共同管控。

(二)引导业务变革。对依照条件的小额信贷公司,经省金融办及相关业务经理部门同意,可加强资金调剂、应付款保理、小微企业私募债、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变革业务试点。引导小额信贷公司创新多种业务体系,引进中国外先进的微贷技术,改进信贷流程、提高风控能力,大力发展小额消费借贷和小额信用担保,提高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和行业竞争能力。将业务体系变革成为金融贡献奖励评比的重要根据。

四、有序拓宽融资渠道

(一)拓展融资渠道。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信贷公司推行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重超过15%以上)定向借款、参与小额信贷公司之间资金调剂、与金融机构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公司借助多层次资本行业挂牌上市、发行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出售、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借款、小额再分期等方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二)增加融资杠杆率。对经营规范的小额信贷公司,在与相关银产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小额信贷公司借助向分行贷款、主要股东放贷、资产出售、同业资金调剂等手段推行债务性融资河北小额贷款,各项融资比重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具体比例由省金融办根据小额信贷公司评级结果和风投情况分等核定。

(三)完善融资条件与申报程序。小额借款公司可引入优先股股东,须是法人股东且人数不得少于3个,合计持股比重不得少于50%,单一持股比重不得超过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总额,不得少于该法人股东对小额信贷公司净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省金融办审核批准,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每季度向省金融办报告行政区域内小额信贷公司借助各种渠道融资情况。

(四)开展融资风险管控。各级小额信贷公司经理部门要建立管理体制,加强融资管理,确保按要求的渠道和比重进行注资。银产业金融机构及其它资金融出方要提高对融资资金的管控。严禁小额信贷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运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违法集资或借机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方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信贷公司借款资金。

五、稳步加强市场重组兼并

(一)鼓励现有小额借款公司之间兼并重组。支持资产品质欠佳、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股权出售、兼并重组等手段,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控团队。小额信贷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企业、金融机构,通过出售股权或公司合并等手段兼并重组其他小额信贷公司的,新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重可按本意见放宽,相应缩减经营区域。

(二)引导有需求的小额信贷公司构建推进不良资产处理工作。允许小额借款公司按最高不少于不良贷款金额30%的比率实施债转股,但与其它股权投资总额不得达到小额信贷公司净资本30%;构建推进小额信贷公司不良放款打包出售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小额信贷公司受托清收不良资产。支持小额信贷公司不良放款通过金融资产交易系统挂牌出售,提高利用行业手段消除不良贷款能力。

六、提高服务能力

(一)健全小额信贷公司高管和从业员工准入和退出制度。进一步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优化高管人员查处制度,切实发挥好高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作用。建立小额信贷公司从业员工执业资格认证机制,提高从业员工综合能力。小额信贷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它从业员工应根据有关要求在条例期限内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二)建立省级信息化管理系统。探索设立小微金融服务控股公司,搭建小额信贷公司之间资金调剂系统,为小额信贷公司提供再注资、电商服务、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服务,承办我省小额信贷公司监管平台运行和科技支撑,协助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三)提升产业服务。省小额信贷协会深入推进产业信用评价和自律检查活动,对违法会员单位给予惩戒。加强对中国外先进小额信贷技术的引入和推广,提升小额信贷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员工的经营模式、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循环开展全员培训。

七、加强行业监管

(一)成立建立省市县监管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的施行意见》(冀政〔2014〕114号)文件规定,加大投入力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着力发挥县、乡基层政府的管控与风险处理能力。根据年审、评级分类、非现场监管情况,强化小额信贷公司优胜劣汰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对监管力量不足的,不再新设小额借款公司,现有小额信贷公司不扩展新业务。

(二)成立建立现场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深化合规性、真实性检查,开展小额信贷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机制试点。以防止表外业务风险为重点,加强年度审计、监管评级、现场非现场检查工作,推动多层次、多模式社会监督。

(三)把混业经营成为监管重点。对分别经营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业务或分别持有多产业控股的民企,应重点管控,防止风险相互传导。建立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委监管协调协作体系,定期举办协调会议,开展联合督查,摸清底数,沟通信息,分析评估。新设机构审核要互相征求看法,提供彼此交叉持股和实际控制人状况。

(四)建立退出制度。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看到小额信贷公司有违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借贷利息、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贷款等重大违法私自行为,或拒不接受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工商等相关部委严肃整治,依法勒令其停产整改。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关闭清算、工商注销等行业退出机制,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小额信贷公司并购重组。

八、优化发展环境

(一)根据“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初衷,从事小额信贷、小微金融服务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位,小额信贷公司涉及的会计报表、核算、信贷等业务和依照条例的有关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执行。小额信贷公司并购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制度。

(二)各级国土资源、工商、房管、车管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产业金融机构的新政,为小额信贷公司申请工商登记、抵(质)押登记等事项提供便利服务。

(三)成立建立小额信贷公司小企业授信风险补偿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对小额借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扶贫、助残和技术型中小企业贷款出现损失,经证实后,按比例予以补偿。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