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的实现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0:54 浏览次数:
在实践中,对同一项抵押标的物,有时除已设定的抵押权外,还同时存在其他债权。今天昆明私借给大家说说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并存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当一项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而同时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偿的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以该抵押物价值首先全部受偿,普通债权人只能就抵押权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清偿。在债务人破产时,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不列人破产财产,抵押权的债权不列人破产债权,而普通债权则须列人破产债权按破产清偿程序清偿。


(2)抵押权与其他法定优先权并存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法定优先权并存时,抵押权应当优先受偿。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清偿的规定,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国家税款而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
(3)抵押权与其他担保债权并存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债权并存,主要有抵押权与保证、抵押权与留置权两种。如果抵押权与保证权在同一财产上同时成立,而该财产价值能够满足两种所担保债务的清偿要求,则两种担保的成立都有效。在该财产不能分割的情况下,其财产全部抵押的,清偿应首先淸偿抵押权,其余部分再清偿保证所担保的偾务;如果该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抵押和保证所担保的债务时,按两种担保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应当确认先设立的担保有效,后设立的担保无效。
在同一财产上如果留罝权成立后又设定抵押权,由于债务人在留置期间不可能支配被留置的财产,因此:用该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如果先成立的是抵押,其后财产又被留置,这是一种意外情况,应当承认抵押有效,并优先于留置得到清偿。只有在抵押权与留置权同时成立并有效时,才能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而受清偿。
(4)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抵押权的实现。在一项财产上先后设有多个抵押权并且都是有效的情况下,其数个抵押权按其设定的先后顺序清偿。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以其登记的先后顺序淸偿,即先登记的,先受偿,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充分受偿后,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始得受偿,依次类推。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是以签订为生效要件的,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数个抵押权人同时办理登记的,按其登记顺序或者债权比例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昆明无抵押贷款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按照公平原则,以各抵押权人的债权所占的比例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