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卖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0:53 浏览次数:
抵押物的拍卖
如前所述,拍卖,即竞争买卖,指众多的购买者通过竞争与出 卖人进行买卖,购买物品。今天昆明小额贷款给大家说说抵押物的拍卖知识,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拍卖的种类:拍卖可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两大类,任意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行订立委托合同,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强制拍卖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而由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强制进行的拍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通过协议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的,属于任意拍卖;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拍卖抵押物的,就属于强制拍卖。
(2)拍卖的标的.•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如果抵押物为金银等限制流通物,则只能依有关规定,由指定部门收购,不得参加拍卖。
(3)拍卖的程序:在我国,抵押物的拍卖往往包括以下几个步。
第一,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拍卖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进行拍卖。如果是双方协议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达成协议后,抵押权人有义务按协议对抵押物进行拍卖,而不能釆取其他方式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应将抵押物交抵押权人进行拍卖。如果是由法院判决进行拍卖的,则由法院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
第二,拍卖委托。抵押物的拍卖可以由抵押权人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为了避免纠纷,保证拍卖结果的公正性,抵押物的拍卖应当以委托拍卖企业进行为原则。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时,抵押当事人应当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我国法律对于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究竞由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充当委托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当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作为抵押物拍卖的共同委托人,这对双方的利益都不会造成损害。如果是由法院判决进行拍卖的,由法院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第三,公告与展示。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及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和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人还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拍卖的实施。拍卖应当按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时一般应确定保留价,但也可以不确定保留价。如果对抵押物拍卖提出保留价,应当由共同委托人协商决定,共同委托人不能就抵押物拍卖保留价达成一致的,可申请法院确定,或者共同委托估价人确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商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拍卖时,由竞买人出价。竞买人,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三十条关于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竞买的规定,因而不能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物因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幵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再拍卖。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进行再拍卖。再拍卖时,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支付的佣金,再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次拍卖价款差额的请求权归于共同委托人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如果再拍卖的价金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次拍卖价款差额的请求就属于抵押权人,如果再次拍卖的价金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所有抵押权人的债权时,差额请求权就仅属于抵押人。
第六,抵押物不能顺利拍卖的处理。如果抵押物存在保留价,而且此保留价是经鉴定人估价后作出的,但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出价没有高于保留价格的,共同委托人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降低价格,但对最低价应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在最低价上也不能拍卖成功,应当停止拍卖,抵押权人愿意以抵押物折价的,可由双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清偿,否则应将抵押物归还给抵押人,同时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消灭,被抵押担保的债权转化为一般债权。
(4)拍卖的效力: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在抵押物拍卖后,抵押权人即可参加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的分配。抵押物拍卖结束后,在强制拍卖的情形下,因拍卖是由法院主持进行,抵押物拍卖价金的分配当然是由法院负责,即由法院担任拍卖价金的分配人;在任意拍卖时,通常应当由拍卖人来负责价金的分配,根据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抵押物的合同中应当告知拍卖人拍卖的目的,并委托拍卖人对抵押物的拍卖价金按照抵押合同及债权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在全部淸偿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后,剩余金额应当交付抵押人。如果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时,剩余部分归还给抵押人,抵押人并依法律规定享有就其损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昆明无抵押贷款的拍卖对数个抵押权人的效力,在同一抵押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时,抵押物一经拍卖,抵押物上的负担即归消灭,即使是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时,先次序的抵押权也不能继续存在,同时抵押物上的所有抵押权人都应当参与拍卖价金的分配,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的受偿秩序,以抵押权的先后次序为准,其中清偿期未满的,可予以提存。
拍卖对于买受人的效力,主要是由买受人取得拍卖抵押物的所有权。拍卖人对于买受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这种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但是拍卖人在拍卖时,对抵押物的权利瑕疵进行声明的,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可以免除;拍卖人对于抵押物的瑕疵负有担保责任,买受人具有担保请求权,而且,在因抵押物缺陷造成买受人损失时,拍卖人还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5)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设定的抵押物是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为实现抵押权而拍卖该块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必须首先依法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然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权。这是立法特别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在划拨土地上设定抵押,当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或者债务人实际上是拿国家无偿交其使用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所以,在拍卖时,应首先收取出让金。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对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拍卖所得价款,首先须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才能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