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西城法院平均每年受理网贷纠纷均在数千件以上
发布日期:2022-12-11 11:58:54 浏览次数:
扫码获得你的信用限额,年利息低至5.6%,最快1分钟到账!打开额度即可办理红包,还可以贷款……互联网信用借贷的广告在各种平台上愈发越多,广告中宣称这类产品贷款速度快、额度灵活、周期较短,有些还不用抵押。但这种网贷真的可信吗?
11月17日下午,在上海金融法院联合南京青年报《法学苑》栏目的公益普法节目中,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庭长李默菡携手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官书记杨成龙与中国政法学院副主任朱巍,从详细案件、纠纷特点和实践问题三个维度深度剖析互联网信用贷纠纷。52万网民在线观看该场直播。
五年来西城法院平均每月受理网贷纠纷均在数千件以上法官揭秘背后缘由
直播中,李默菡法官介绍,互联网信用担保纠纷诉讼的主要特征为信用担保是依靠个人诚信发放的放贷,借款人仅凭信用程度成为还款保证。这类产品贷款速度快、额度灵活、周期较短。影响放贷额度、利率的动因与个人的工作、收入、固定资产、信用记录等有关。
杨成龙法官表示,信用担保不应该借贷人提供抵押、质押物等担保,仅以贷款人个人信用作为放款保证。贷款机构申领贷款前对借贷人还贷能力审核是否严谨,贷款到期后借债人能够通过贷款物变现偿还欠款等原因,均使互联网信用贷存在较大不确认性。
杨成龙说,近十年来,西城法院平均每月受理这些纠纷均在数千件以上,收受案量大。同时,互联网打破地域限制,各贷款机构出于展业必须,在网上大量加强个人信用贷业务,贷款逾期后便打包批量立案、集中起诉,呈现批量诉讼多特点。另外,各贷款机构信息共享模式不健全,经常出现多家机构对同一人放款,逾期后多家机构就同一人提起多个赔偿案件的状况。
法官表示,互联网信用贷之所以造成长期争议,背后的缘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网络信用借贷审核不严形成的历史欠账。各信贷机构出于业务扩充需要,对贷款人总额、资产、还款能力等资料审核不严,将赔款出交给无力还款或扣款能力不足的欠款人,该类贷款人因无力清偿到期贷款而导致纠纷,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制约力则进一步减弱了这些状况。二是受疫情影响,各行各业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经济整体走低,借款人因利润、还款能力受冲击而造成逾期还款,进而形成纠纷。三是催收监管的强化。此前贷款人借助自行或招聘催收机构加强催收工作,其中出现不少违规催收、暴力催收等弊端。因此,监管部门开展了对借款机构催收行为的管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法催收的出现。间接造成的结果就是,贷款人更多通过民事途径加强追偿。
网贷纠纷常与收益、罚息、违约金或者协议承诺挂钩
基于多年的审判实务经验,杨成龙法官分析了这类诉讼至今比较集中的几个争议焦点,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章进行了提醒。他表示,首先一个重要的纠纷焦点为担保协议能否是本人签订,是否为本人真实含义表示。涉及的法律要求主要是《民法典》中关于含义表示、合同签订的有关条款。
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行政法律行为效力的条例,合同编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要求等。
第二个争议焦点为实际履行过程中的本息、罚息、违约金等与担保协议承诺能否一致,实际利率是否达到法定上限,以及能否存在借助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方法变相收取费用等弊端。相关法律要求主要包含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看法》中关于收益等成本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细则,以及2019年《九民纪要》中关于金融借贷协议争议中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费用的要求。
法官表示,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实践中还存在欠款是否为父母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根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简单来说个人身份证贷款,就是把握相关负债是否为“共债共签”(真实共签或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必须。若主张相关债务的种类超过必要合理范围,债权人应分担举证责任。
互联网信用贷引发个人信息保护争议大数据信息算不算个人信息?
李默菡法官介绍,互联网信用贷是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下演进起来的信贷业务,这一业务发展的最大优势在于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数字化,从而使金融机构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对贷款人的风险检测费用受到有效减少。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得问题。
据杨成龙法官介绍,由于网络信息的交互特性,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或不当获得的情形时有出现个人身份证贷款,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随之遭到大家的注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条例,个人信息是以电子甚至其它形式记录的与已识别以及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类信息,比如身份证号、户籍地、征信信息等,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得、使用这种信息,可能构成非法、犯罪。比如,有人借助朋友圈发广告称可以查个人户籍信息,有用户下单后,其借助上家私自获取户籍信息后倒卖给客户,最终被判定为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又如,某借款人向监管机关申诉,某金融机构在征得其许可的状况下查询了其历史征信记录。但在诉讼审查过程中,该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查询征信记录前,已借助各业务环节征得该当事人批准。最终该金融机构被判定为经批准后查询借款人征信信息,不遵守承诺与法律要求。在此提示金融消费者要增加保护个人信息的谨慎性,不要点击陌生链接,避免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被盗。
朱巍教授进一步为你们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界定,他表示,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的相关条例,个人信息就是直接或间接能够识别到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大数据信息不是个人信息,大数据是不能识别到个人身份的,属于常识产权界定。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个人信息,都属于敏感信息范围,通俗点讲,就是关系到老百姓身家性命的这些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家庭住址、联系途径等。
朱巍表示,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获取,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当事人金融账户不再安全,不法分子可以借助撞库、验证码等方法获得账户的钥匙,甚至可以把这种信息交给别人,导致当事人不断接到各类威胁信息、广告信息,或者遭到精准诈骗。
“零收益”的互联网贷款产品“拿身份证”就能简单办?专家:大多涉虚假宣传
直播中,李默菡法官提到,在互联网贷款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可能会在营销、获取贷款客户、联合信贷、信息技术、逾期催收等多方面与其它机构合作。这些合作机构可能是其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或许是融资贷款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贷款催收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这就潜藏了一些风险。所以,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贷款过程中,最首要的就是甄别贷款系统的合法性。
朱巍教授介绍到,根据《贷款通则》的细则,从事信用担保业务需要取得金融许可,并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还要履行ICP备案等相关手续。实践中,很多网络系统原本不具有相关资质,但它们以信息中介的形式,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这种实质信用担保业务如果得不到完善,极易造成夸大宣传、暴力催收、高额费用、电信欺诈、网络威胁等状况发生,严重妨碍金融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朱巍表示,看到的这些所谓“零收益”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实际的管控费、信息费等远超利息,“拿身份证”就能简单办理,其实只是夸大宣传,消费者点出来以后还会看到,后面也有众多方法。若存在后续众多方法,一般还属于正规的互联网贷款系统,如果方法很少,便大多是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噱头。
另外,朱巍教授提醒你们,首先,不要只看宣传。那些所谓零收益、拿身份证能够申请、不查征信、无担保、五分钟放款等宣传,都属于虚假宣传。消费者真正去办理的之后,就会看到,其实管理费、信息费、获取的个人信息范围过宽、砍头息等现象广泛存在。其次,要看借款平台是否有金融资质,是不是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登录备案。再次,看贷款系统的营业范围。信用担保大都是属地经营,营业范围为全国的网贷产品通常存在很大隐患。最后,还要看借款利息,过低的费率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很可能存在管理费、中介费等不透明费用。还要注重的一点是,尽量不要超前消费,坚持正确的消费观。
金融消费者遇网贷纠纷该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院提醒注意保存4点证据
杨成龙法官提示大家网友,发生互联网贷款纠纷时必须保留的重要证据一般有担保协议、放款记录、还款记录和沟通过程的记录。
法官表示,关于贷款协议,是用于证明借款人与担保系统双方之间何时、通过某种形式、如何构建贷款协议关系,以及证明双方对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潜在争议焦点如何进行承诺。
放款记录则是用于证明系统何时、通过什么渠道向借贷人发放信贷,以及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
他表示,还款记录只是证明借款人何时、通过某种形式还款,以及能否按约还款的有力证明。
最重要的,则是当事人与系统客服或贷款机构工作员工沟通过程的微信、邮件等记录,证明出现纠纷或遭遇困惑时两人的沟通情况。
法官表示,因互联网贷款均在互联网系统申请,证据一般留存于线上系统、网站等,而借款人事后想要调取这些系统证据通常存在困难,建议借款人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增加留存证据的意识,及时通过截屏、录屏、录音录像等方法保存好证据。
针对放款的金融机构要留意这些风险?
直播中,杨成龙法官提示,首要要留意的是信用贷业务缺乏担保措施,对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讲最大的风险就是如果借贷人资不变卖,金融机构的债务便很难得到偿还。所以,金融机构必须在贷款前仔细核查借款人的清偿意愿、借款数额、贷款用途等,在取得贷款人授权的状况下还可以审查贷款人的资产状况、征信情况等。同时,在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做好贷后监管等。
同时,因为信用贷风险较大,金融机构有时会设定较高的利率,要留意利率需在合法范围内能够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很多信用贷业务在网上开展,合同的签订不应该两人面对面进行,此时应留意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做好双录等证据保全工作。
针对这个难题,朱巍教授说到,最关键的难题是放出来的款项收不出去,就成为死账了。信用担保没有抵押物,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就或许上征信黑名单,金融机构也会代价不少。一旦金融机构的何谓“死账”“烂账”一多,就有也许导致平台性金融风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