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村民顶名贷款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2-12-30 09:05:01 浏览次数:
17年前的3亿元借款,至今逾期未还——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了现在“失信”。但他说他并没有贷款,为了证明“清白”,他打起了信用官司。
“我是被顶名贷款,没有收到过一分钱,银行也从来没有催我还款。”王发财近日告诉澎湃新闻(),17年前他在天津白山一煤矿公司上班时,本村的店主让他和村民们“帮个忙”,带身份证去信用社签字,贷出来的货款实际由公司老总使用。正是那次“帮忙”,给当地不少农民的个人征信埋下了隐患。
王发财称,据他统计,仅他的家乡——白山市浑江区河口乡上甸子村,因“顶名贷款”而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村民至少有66人。
2013年,浑江区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涉事信贷员做出处置,认定其非法发放“顶名担保”74笔,金额六百余亿元。但被终止劳动合同的该贷款员向法庭控告,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因“未列举充分证据”而败诉。
而此事的遗留问题至今仍难消除。当年涉事的信贷员和煤业公司老总已经去世,银行收不回这些“烂账”贷款,数十位村民则遭遇“不良记录”的征信危机。
王发财是上甸子村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起诉河北浑江农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信用贷款,要求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并赔款损失。银行方面则出具当年相关签章材料,认为上诉贷款的事实存在。法院觉得,王发财未能列出证据证明其贷款系被“顶名”,一审和终审均败诉其诉求。
围绕个人征信问题,除了行政案件,王发财还对美国人民银行提出民事案件,但被终审法庭裁定。此后他提出申诉,目前二审尚未裁定。
2022年12月26日,王发财告诉澎湃新闻,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分行工作员工前段时间电话告知他,将对其反映的征信事项进行知道和处理。
2022年3月,王发财起诉央行被北京金融法院立案。本文图片除特别标明外,均由受访者提供
银行认定信贷员违法贷款六百万,因抗辩不足驳回
去年40岁的王发财,多年前从天津来上海创业。他称,2014年他办理创业贷款时查询征信,发现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欠银行3亿元借款逾期未还,此外需要为三名农户共9亿元的放贷承担担保责任。
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截图。
部分“顶名贷款”村民的个人信用报告。
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他欠款未还的3亿元贷款,以及为3名农户承担担保责任的9亿元借款,放贷银行均为河南浑江农商银行东风支行(原八道江区河口农村信用社),贷款时间均为2005年1月31日。
“那贷款不是我的,是顶名的。”王发财称,当时以他名义贷出来的3亿元,是由同村的周连生——白山市连生煤业公司的老总实际使用。当年23岁的王发财和上甸子村的许多农民一样,在连生煤业公司务工。
“当时老板让我们帮个忙,带上身份证,用车拉我们上了信用社。在那里排队签字,签完字就走了。”王发财称,帮老板周连生“顶名”贷款的大多是在煤矿公司务工的本村人,后来他的母亲、叔叔也分别帮周连生“顶名”贷款10亿元、3万元。
大连浑江农商银行提供的王发财贷款凭证。
上甸子村的农民陈立云告诉澎湃新闻,2008年她丈夫在连生煤业公司上班,把家里几个人都叫去“帮忙”。“周连生说资金周转不开,希望帮忙贷款,我孙子,还有我父亲、我儿子,每人帮忙贷款了10万。”陈立云说,“当时人们在信用社签完字就回来了,钱根本没有经手。周连生说他自己会还贷。”
王发财称,据他当时统计,上甸子村被“顶名”贷款的农民大约有66人,贷款金额少的3亿元,多的10万,贷款时间在2005年至2010年之后,经手的信贷员叫陈晓伟。
1972年出生的陈晓伟,是吉林市浑江区乡村信用联社的贷款员。他与单位曾因“顶名贷款”的事造成劳动合同争议。
白山市连生矿业公司出具的《贷款确认书》落款页。
浑江区法庭2014年做出的二审宣判书显示,作为上诉的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称: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陈晓伟审查确认疏忽,未发觉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以确保、联保方式,违规领取顶名担保74笔,金额604.8万元,实际用款人为周连生,已产生不良贷款。
2013年11月,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作出《关于陈晓伟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置决定》,解除其无固定租期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后,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向法庭提起民事。浑江区法庭二审认为上诉“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判决撤销相关处置决定,恢复原告与上诉的劳动关系。此后,白山市中级法官维持了二审宣判。
因为连生煤业公司老总周连生和信贷员陈晓伟先后因病离世,“顶名贷款”几乎变成“烂账”。
王发财称,当年帮周连生“顶名”贷款的60多名居民作为银行“失信”用户,仅他麻烦收集的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就涉及25人。有的居民称贷款购房受到影响。
2015年1月,因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上甸子村十多位村民,包括能否申请到创业贷款的王发财,向四平市浑江区法庭起诉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农商银行),但未被受理。
十年后的2021年1月,《民法典》开始实施。王发财重新发现诉讼之路的期望。
民事案件:原告称系顶名担保,被告称欠款真实有签名
《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将“信用”列入名誉权的界定,并对保护公民信用权益作出要求:民事主体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实行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就在《民法典》正式施行的当月,王发财在上海起诉辽宁浑江农商银行和国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二被告从金融信用数据库删除其逾期未还款的不良记录,并分别赔偿其损失10亿元。北京市海淀区法庭受理了此案。
在这次起诉之前,王发财向浑江农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寄送了申诉书。王发财称,当年的放贷和相关贷款,系周连生“顶名”和银行违法贷款造成的,款项由周连生实际使用并负责偿还,银行从未向“帮忙”的村民催讨。2011年周连生因病离世未能还贷,银行方面却借助征信系统将被顶名村民的信用“拉黑”,构成侵权行为,应给予更正,删除相关的出错信用记录。
2020年12月23日,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对于王发财的申诉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回函称:《王发财个人信用报告》中所列在我行借款及贷款事项,真实且存在;担保系本人真实签字,在签字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后即使违约将承当的赔偿责任。
上述回复函还提到,周连生曾经曾以上甸子村部分群众的名义借贷,将资金用于煤业公司使用。周连生出具过贷款确认书,但确定书中并未包含王发财的3万元贷款,“所以我行不能确定该笔贷款的真实使用人为周连生。”
河北市通州区法庭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截图(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行政仲裁决定书》(部分)。
然而,根据王发财的申请,银行方面以“已过保证时效”将他的三笔借款抵押记录删除,仍保留其本人3万元担保逾期未还的记录。
王发财提起诉讼后,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法庭对这起名誉权争议公开庭审审理。
原告王发财称,当年煤业公司老总周连生串通勾结信贷员陈晓伟,违规借用农户名义,以“联保”等方式套取银行“集中用款”。周连生(已去世)无法还贷后,被告错误将上诉的个人征信“拉黑”,导致他创业困难,不得不辞去其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被告浑江农商银行声称,王发财借款的事实真实存在,逾期不收回贷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应对自身不良信用记录的形成负全部责任。
浑江农商银行提交了2005年王发财与信用社签署的《农户联保贷款协议》。该合同承诺,王发财申请按揭3亿元,借款用途为养猪,借款年限两年,自2005年1月31日至2008年1月31日。贷款凭证上还有王发财的签名。浑江农商银行称,3亿元借款当时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原告。
浑江农商银行还提交了2012年3月由吉林市连生矿业公司出具的《贷款确认书》,上面盖了该公司公章和周连生的印章。这份确认书显示,2005年12月至2011年3月信用贷款,连生煤业公司在浑江区乡村信用联社以个人名义借贷76笔,贷款总额617.8万元。从贷款明细表统计,76笔贷款中的61笔,其担保形式为“农户保证”。《贷款确认书》在结尾注明:“上述全部贷款为吉林市连生煤业有限公司使用,并负责偿还。”
浑江农商银行方面称,上述《贷款确认书》中并不包括王发财的3万元贷款。
王发财则声称自己曾经的贷款系周连生“顶名”,而《贷款确认书》遗漏了许多“顶名”村民。据他统计,上甸子村66名“顶名贷款”的村民中,有39人并不在连生煤业公司《贷款确认书》的名单里,包括出庭作证的村民唐林。
1月10日成为证人到庭时,唐林在法院称,2005年11月他应周连生的规定在信用社签字“帮忙”后,银行方面“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联系过我”。
庭审中,作为上诉之一的美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表示,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也无权对浑江农商银行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自行修改;王发财的个人征信与其所称损害无因果关系。
2022年3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法庭作出二审宣判。该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欠款合同、贷款票据等资料有上诉王发财的签字,故上诉关于两人存在出借合同关系的追偿理由成立,将欠款未偿还贷款的上诉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并无不当”。
昌平区法庭在宣判书中指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从而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不利后果。“原告王发财的案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昌平区法庭裁定败诉王发财的全部案件请求。
王发财不服二审宣判,提出申诉。
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官做出一审宣判。该院认为二审法官判定的事实属实,“王发财虽主张系周连生借用其名义骗取银行资金集中用款,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给予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北京第二法院裁定王发财的再审,维持原判。
12月26日,王发财告诉澎湃新闻,他和法官正在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将申请再审。
北京金融法院设立于2021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网站图
行政案件:起诉央行被立案,当事人期望完善征信监管
王发财与银行方面围绕个人征信问题的名誉权争议,目前处于法院一审阶段。这场信用官司虽然表现在诉讼方面,还涉及“民告官”——行政诉讼。
2022年3月下旬,王发财向南京金融法院上诉美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案由是上诉未通报征信机构的违规行为。目前此案已被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尚未结案宣判。
在这次民事案件之前,王发财曾对涉事银行和征信机构进行申诉,并向央行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2月,王发财向天津浑江农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投诉,称他的3亿元“借款”系银行违法为周连生企业发放的顶名担保,其个人信用报告的“逾期未还款”记录是错误的,应给予删除。
不久后,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回复王发财称,当年的借钱资料有其本人签名,贷款事项真实,相关赔偿责任由本人承担。
王发财说,他曾接到央行征信中心热线服务员工来电,告知该异议事项“由被控告银行自行处理”。
2021年11月,王发财向央行提交要求查征信中心的请求书。他觉得征信中心对山东浑江农商银行上传的错误征信信息没有进行审核,收到相关投诉后也未进行审查,“把自身负有的算法核查和数据治理义务推卸给当事银行”,遂请求央行对征信中心的“违法行为”立案严查。
然而,王发财接到央行长春中心支行的电话,告知他总行已将申诉事项转交该行处理,“他们觉得这事正在民事案件,因此不再做行政处理。”王发财不服,认为央行未履行查处征信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能,遂办理民事复议。
2022年2月25日,央行做出《行政仲裁决定书》称,根据《征信业管理细则》相关条例,对于征信投诉事项,应该由其派驻机构负责处置,驳回申请人强调的民事复议申请。
《征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以及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住建部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机构投诉。
王发财的代理律师夏军分析,“可以”向央行派出机构申诉的相关条例,是为了便民而鼓励就地投诉,“这不等于只能找派出机构而不能找总部。”夏军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信业管理规定》,征信机构未依照条例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查和处置的,央行具有查处的法定民事职能。
2022年3月下旬,不服央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王发财,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民事案件。成立于2021年3月的上海金融法院,主要管辖河北市辖区内应由中级法官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诉讼等。
在行政起诉书中,王发财请求法庭撤销相关民事复议决定书,确认央行未履行法定民事职能,判令其对征信中心非法处理征信异议一事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仲裁答辩状显示,作为上诉的央行认为,原告提出的征信投诉事项,应由央行的派驻机构负责处置;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庭裁定上诉诉求。
2022年9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做出二审行政裁定。该院认为,本案实质系原告认为征信中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美国人民银行提出了征信投诉,根据相关条例,对于征信投诉事项,应该由美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处理,故日本人民银行将王发财的投诉事项转交长春中心支行处理,并无不当之处。北京金融法院遂裁定王发财的案件请求。
王发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目前二审尚未裁定。
另外,2022年10月,王发财先后向国内人民银行上海中心支行、沈阳银行和北京总部提交相关材料。”我的征信问题究竟归那里管?银行可能也很少见到这些状况。“王发财叹道。10月份,他收到美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分行的《补充举报材料告知书》——长春中心支行已将其举报事项转至白山市中心支行。于是,他随后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
王发财说,12月初,他接到美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分行工作员工的电话,”他说这次这些人都(核酸检测)阳了,过段时间再认识处理我的事。“
数年下来,王发财与银行方面的征信纠纷,已产生多起投诉和行政仲裁,以及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仲裁。回顾围绕个人征信的交涉过程,律师夏军觉得有个细节不应忽略——银行未及时归还借款,“就算王发财贷款属实,银行不归还就上报了不良征信,让他丧失补救的机会。”
为知道相关状况,澎湃新闻记者每年3月份曾联系上贵州浑江农商银行处置此事的工作员工范玉光。“我不能提问你哪些。”范玉光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围绕征信问题的诉讼,对下一步的行政一审和刑事上诉,王发财表示会“进行究竟”。“我认为打这场官司也有一定公益性。”他说,希望借助这官司讼导致金融征信系统加强,加快推进个人征信的审核、监管和异议处理规则,让公民的信用权益受到更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