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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0 11:36:51 浏览次数:

自然资办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委,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派出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推行建设土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理,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用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用地依法解押并构建合理有效供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的通知

一、严禁以政府储备用地违法融资。《关于完善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告》(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财综4号文”)确立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贷款,各地不得再向银产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外债,不得非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用地办理抵押登记。但据《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状况的报告》(自然资发〔2018〕66号)反映:“2016年1月1以后违规以储备用地抵押融资,涉及473宗,抵押土地面积4786.07公顷(7.2万亩),融资总额716.18亿元。”为此,必须表态,各地要严格执行“财综4号文”的有关条例,坚决抵制以政府储备用地违法抵押融资。

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的通知

二、严禁将储备土地成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列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未经依法供地,不得以政府大会纪要、公函等方式将政府归还、收购、征收的用地直接确认给政府系统公司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直接划转给政府系统公司、国有企业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申请相应的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三、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促进依法解押并合理供应。对于已经归还的增量土地储备贷款,包括用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和非储备机构以储备用地为抵押的担保,市、县自然资源专员部门要成立台账,逐一强调处理建议报同级政府,并切实配合民政、金融监管等部委加快处理和消化,避免储备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应。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商有关部委统筹偿还相关负债或予以置换抵押物。对于“财综4号文”出台前已抵押的储备土地,可在与有关部委、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状况下,先行组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后统筹偿还借款土地储备贷款,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理和开发运用。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委应汇总辖区内各地、县台账及处理建议,于2019年4月份前报部备案,同时抄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严密按规定在部土地储备信息平台中填报相关信息,其中,储备用地抵押处置情况将成为2019年度机构名录更新的重要根据。部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信息平台,加强与财政、金融监管等部委的数据共享与联动,逐步完善储备土地来源、入库、出库全流程监测监管制度,实现土地工程、入库土地统一编码,并与“农转用”批文、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协议等关联。从2019年起,相关统计信息、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机构评级考核等均以平台数据为准,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的,部将成立预警通报措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委要提高对土地储备机构系统填报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对数据进行审查,确保尽快、准确把握相关状况,并将用地储备状况列入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状况中。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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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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