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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组图)

发布日期:2023-01-24 17:46:20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最高法执监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组图)

申诉人(仲裁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玉珂,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喜,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刘玉珂之夫,住北京省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自贸试验区北京城区(郑东)商务内东路25号楼1单元20层02、03、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同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刘玉珂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中院)在执行刘玉珂申请执行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6执7号结案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书)。刘玉珂不服结案通知书,向鹤壁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玉珂与北京宏基公司负债利息时,违背了宣判书内容和两人当事人承诺,将固定收益算法改为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算至2019年5月7日少算本金80多亿元及之后的费用,侵犯了刘玉珂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案件通告书,按照判决确认的2013年贷款当时同期美国人民银行借贷利息(即6.55%)的四倍计算本案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并再次执行。

郑州宏基公司声称,在执行过程中,已就本金利息金额的确认及估算方式开过听证会,双方均未强调异议。之后上海宏基公司已向刘玉珂履行完毕,鹤壁中院也已作出结案通知书。郑州宏基公司对河南法院费用的计算方式无异议,请求裁定刘玉珂的异议请求。

鹤壁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玉珂申请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执行根据为北京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裁定,判决内容为:郑州宏基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玉珂借款本息280亿元及费用(其中:①100多万的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10亿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20亿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④20多万的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⑤130多万的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根据美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欠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之后履行缴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下列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之后的欠款利息。

本案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计算,应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本金元、利息.49元、诉讼费37964.77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5000元、执行费62400元。经拍卖、变卖郑州宏基公司的地产.78元,郑州宏基公司主动履行.48元,本案执行款项退还执行费后,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玉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组图)

2019年6月27日,鹤壁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载明:(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立案。

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2013年,实际付清之日是2019年。自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以上贷款利息分别为:6.55%、6.15%、5.90%、5.65%、5.40%、5.15%、4.90%。鹤壁中院依据裁定表述及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按照三年期以上美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对收益进行了计算,即:2013年至2019年分别按上述每月利率进行分段计算收益。

鹤壁中院认为,本案执行根据(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中,对收益计算标准的说法为:利率标准根据美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欠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同期同类”应当根据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进行理解。关于“同档”,是指从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所对应的利息期限档次。该院依据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之后,按照美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以上放款利率作为计算收益标准并无不当。至于“同期”,《人民法庭申请执行诉讼规范》第161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给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差异的,根据该费率的差异分段计算。该院根据2013年至2019年三年期以上美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分段对收益进行估算,符合上述条例。刘玉珂要求根据2013年贷款当时同期美国人民银行借贷利息(即6.55%)的四倍固定计算本案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民事案件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庭关于人民法官申请执行异议和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细则》(下述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要求,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判决,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

刘玉珂不服鹤壁中院异议判决,向河南法院强调复议称,一、本案是两人当事人有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且判决认定该承诺合法有效的民间贷款案件。生效判决认定两人当事人承诺的欠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合法有效,应按当事人双方承诺的固定费率计算贷款利率。二、(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认定的是固定贷款利息。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人民法官宣判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述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作出“利率标准根据美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欠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收益标准判断。当事人承诺的欠款利息一年以上为年息2.5分,2013年美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两年以上期贷款利息为6.55%,四倍为26.2%,即月息2.183分应为本案宣判确定的利率标准。三、鹤壁中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借贷利息降低为由建立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估算本案债务利息,明显错误。请求执行法庭纠正错误,继续本案的执行。请求撤销鹤壁中院开庭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判决,按照美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息(2013年三年以上定期贷款利息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欠款利息。

郑州宏基公司声称:执行法庭执行行为正确,应败诉刘玉珂的抗诉申请。事实与原因:一、央行会按照行业经济状况调整基准利率,利率必然存在浮动,但在央行调整之前均是固定的,所以利率是相对固定利率。二、在基准利率上调前,贷款利息会由于借款年限长短不同而不同2013年贷款利率,同期同类标准的适用除了要考量执行债务的年份,也应考量执行债权时距必须履行债务时的时间长短。换言之,法院做出裁定时,因为不确认债务人何时履行,所以不能确认是按哪一年哪一类的房贷利息进行估算,才会载明为同期同类,就是要按照详细状况而定。三、本案中,执行法庭依据执行时的状况确认执行利率,所以会存在浮动分段,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错误计算的情形。

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与郑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法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说法为,利率标准根据美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欠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谓“同期同类”应理解为银产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美国人民银行公告基准利率日需要是在同一个时期。《人民法庭申请执行诉讼规范》第161条要求,“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掌握如下:根据未履行之后的长短确定应该适用的美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之后逾十年的,适用美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两年以上档的房贷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差异的,根据该费率的差异分段计算。刘玉珂引用《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等的片段叙述,与全文主旨不符,不能得出利息变化时仍按贷款出现时利率推算而不分段计算的推断。鹤壁中院根据2013年至2019年三年期以上美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分段计算收益,裁定败诉刘玉珂的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高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豫执复20号执行判决,依照《民事案件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裁定败诉刘玉珂的抗诉申请,维持鹤壁中院(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

刘玉珂不服河南法院抗诉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根据确认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鹤壁中院根据《人民法庭申请执行诉讼规范》第161条,是对“同期”贷款利息适用的要求,不是对“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适用的要求。2.“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是固定费率,实行浮动分段计息方法估算本案债务利息是错误的。本案借款发生日是2013年的五张欠条时间,执行款返还时间是2019年5月,按以上“同期同档”定义理解2013年贷款利率,本案的利息标准为2013年央行公告的三年以上期贷款利息6.55%的四倍,是唯一的。3.(2018)最高法执监6号执行判决和2010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认定“同期同类”是固定利率。4.在银行业中“同期同档”贷款利息都是固定费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房贷基准利率是浮动的,但“同期同档”贷款利息是固定的,将央行贷款利息的浮动理解为“同期同档”贷款利息也应浮动是错误的。5.本案当事人两人承诺的欠款利率为年息2.5分,一审宣判的利息为年息2分,二审判处为同期同类欠款利率的四倍。当事人两人承诺的是固定利息,判决没有判断让浮动分段计息,且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保护的民间贷款利息为年息2分,鹤壁中院执行本案从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计算的债权利息超过2分,明显违反法律要求,侵犯了办理人的合法权益。6.针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法院应当实行有效机制解决,体现法律的严厉和公平。请求:1.裁定撤销北京法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判决和鹤壁中院开庭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判决;2.裁定根据美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息(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息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欠款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北京法院、鹤壁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此外,刘玉珂提出判决确认依据同期同类欠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收益,不依照当事人双方承诺,侵犯其合法权力的弊端,系对执行根据不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刘玉珂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庭关于人民法官执行工作若干难题的细则(实行)》第71条要求,裁定如下:驳回刘玉珂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