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3:38 浏览次数: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条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①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法》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定清偿。"
目前,企业利用上述情况进行非法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银行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濒临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各种行为,一旦发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保护银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