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别除权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3:37 浏览次数: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受清偿的,可以按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行使。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除担保物为金钱,债权人可直接受偿外,其他担保物若属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别除权的清偿顺序为:①行使别除权的费用;②利息;③本金。
当债权人的担保债权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时,若第三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当银行债权未设定担保时,银行只能按照《破产法》的清偿顺序,与普通债权人同等地位受偿。
当担保物因意外事故或债权人的过错而灭失时,有担保的债权因此而成为无担保债权,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亦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而受偿。但是,如果担保物的灭失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则别除权人可以就赔偿金优先受偿。只有在赔偿金不足以清偿别除权人的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依破产程序而行使其未能全部满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