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实贷实付的现实意义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4:27 浏览次数:
1.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实贷实存的缺陷明显。由于银行信贷管理流程并未覆盖贷款资金的支付使用环节,借款人可随意将贷款资金在银行同名账户上往来划转,造成大量贷款闲置、挪用。2006年以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严重贷款违规案件均与贷款挪用密切相关。贷款新规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于实贷实付、受托支付方式的创新。通过要求银行根据借款人有效信贷需求和项目进度,采取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的受托支付的贷款支付方式,不仅为借款人"量用为借",节约大量财务成本,更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信贷资金挪用问题,监督并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人实体经济,在满足有效信贷需求的同时严防信贷挪用,杜绝信贷资金违规流人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恶性违规问题。 (昆明快贷贷款 l36-0871-0 203)
2.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管理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使用管理方面相对粗放,贷款在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控制手段乏力,贷款使用管理形同虚设。贷款新规在贷款流程中明确了贷款支付管理的环节,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这种分类模式是银监会在借鉴发达国家银行通用做法、国际惯例以及国内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贷款支付管理设立的基本标杆。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创新贷款支付管理方式、严格贷款支付管理要求、落实贷款支付管理部门职责等具体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提升信贷风险管理的能力,尤其是有效管控支付环节风险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的不同特点,在受托支付的标准上是有差异的。相对而言,对个人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更为严格,流动资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则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种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于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的差异化和精细化大有裨益。(www.Haim axx.com)
3.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协议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贷款协议过于简单粗放,缺乏针对特定风险的特定条款,更缺少实际执行力。另一方面,贷款协议中并未要求借款人作出正式承诺,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导致银行在法律纠纷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实贷实付原则不仅强调借款人遵守协议承诺和诚实申贷的原则,而且要求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对强化信贷风险有实质意义的条款,通过贷款合同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锁定法律责任。贷款新规还明确提出将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约定到合同要素中去。实贷实付原则对于提款条件的设置、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机制、账户监控等合同条款的要求,都是对贷款合同提出的新要求。这些新的规定与要求为保障贷款发放、支付以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抓手和依据,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