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征信立法的模式特点_昆明快贷|行业知识-昆明快贷
欢迎访问昆明快贷网!
13658875882
13658875882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知识

欧洲国家征信立法的模式特点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7:01 浏览次数:

  包括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在内的欧洲国家的征信立法模式则与美国有较大的区别:欧洲国家历来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习惯于以全面立法的形式(comprehensivedataprotectionlaw)即采取他律的方式确认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纲领》中,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在这部法律中,信用征信业并没有被作为一个特殊的情况处理,其权利和义务与一般的数据管理者没有区另U。消费者在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受到完整保护,包括保密权、支配权、知情权、更正权等。个人征信体系中的其他所有当事人都是信息主体隐私权的义务主体,信息主体拥有对自身信息的完全的所有权。个人征信机构作为普通的数据管理者,在所有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隐私权义务主体的所有责任,包括对数据主体的保密权、支配权、知情权、更正权的尊重。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欧洲国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规定比较苛刻,通常采取全面立法的形式保护个人隐私权,这也许在相当程度上源于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我们知道,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欧洲都是主战场,由于战争对人的生命的残酷的剥夺和人的基本权利的无情践踏,以及此间各国出现的社会动荡和不安,使得战争结束后,欧洲各国纷纷加大力度以保护人权,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都较为苛刻。这种严重的信息保护制度虽然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对消费者隐私的滥用行为,但是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对于信用报告机构而言,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方面都非常严格,信用报告机构获取个人信息和出售信用报告都比较困难,使得他们相对于美国的同行处于竞争上的劣势地位,随之而来的后果就是,与美国相比,欧洲不仅在消费信用的总量上不及美国,消费者的借款成本也高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