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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征信立法的模式特点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7:01 浏览次数:

  征信法规

  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理念是保护数据主体的利益。对个人征信而言,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合法采集数据;二是合法使用、提供数据;三是限制数据保存和使用时限;四是保证数据质量;五臬征信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数据安全;六是违规处罚,即对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适当处罚;七是掌握数据的机构必须执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美国征信立法的模式特点

  在美国,虽然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传统侵权行为法中已有相对多的规定,但联邦和一些州都分别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法律(industry-specificlaw)。观察美国的相关征信立法,我们可以看到其有如下特点:美国在制定征信行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时,力图在保障消费者隐私权与促进征信行业发展及保障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国会尤其希望能通过提高消费者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来减少银行体系的风险、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因而将信用征信业作为一个有特殊地位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针对信用征信业制定了专门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公平信用报告法将金融行业作为一个特别的信息使用者与其他使用者区别对待,该行业收集和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均不需经信息主体的授权,相应扩大了金融业与征信业的权利;另外,对于所有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FCRA许可其不需经信息主体授权而将个人信息转让给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业的权利被扩大;同时,由于FCRA许可信用报告机构可向商业促销者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并且事先并不要求取得报告主体的同意,除非消费者行使了"选择退出(optionout)M的权利、明确通知信用报告机构将自己从此类促销名单上删除。这是实质上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不作为所致的后果,从而有利于信用报告机构。(WWw. haiM AXx。c0m)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美国在对征信行业的管理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个人征信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长期以来主要采取自律方式,即依靠征信机构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这种监管体制给予了征信机构和征信行业极大的空间,非常有利于他们的发展。美国的这种法律体系有效地推动了其信用征信业的发展。而信用征信业的蓬勃发展又使消费者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对金融机构的消费信用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个人信贷额度大幅增长,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