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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担保物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8:58 浏览次数: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权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总的来看,这一规定具体列举的范围过于狭窄,虽然最后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但让人无法明确哪些属于概括性规定的范围。从实践的需要及各国的规定来看,担保法应该明确至少以下物品可以设定抵押:

  (1)设备,指主要为商业活动(包括农业或任何专业行业)或由作为债务人的非盈利组织或政府机构所使用或为此种使用而购买的货物,也指除库存、农产品或消费品以外的其他货物;

  (2)农产品,指农作物、牲畜和农业生产中使用或生产的用品,未经制造的农作物和牲畜的产品(例如皮棉、生羊毛等),以及那些从事养殖、育肥、放牧或其他农业生产活动之债务人占有的物品;待采伐的树木;待采掘的矿物;

  (3)库存,指为了出售、出租或为了依服务合同予以提供或已作此种提供而由任何人持有的货物,以及作为原材料、半成品和业务活动中使用或消耗之材料的货物;

  (4)应收账款,指任何对售出或租出之货物或对提供之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赚取。(www.HaimAxx.c om)

  改革抵押登记制度。对现行的多重登记机关f存的局面进行统一,设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同进,为了做到登记的快捷高效,应做到:

  电子化登记机构。它应能够更好地满足其在信息准确性、速度和时效、可获得性、成本效率和简单性方面的要求,使贷款人能够通过互联网在任何时间进人登记机构的数据库进行登记。这样的系统使用有章可循的决策方式来接受或拒绝对公示的登记,并能在接受公示登记的同进将其提供给用户。

  可靠的查询系统。其必须保证任何使用任何方式进行査询,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通过信息系统的逻辑语言来处理查询,而不是借助人工判别。

  (3)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尽量减少传统的登记机构所使用的程序,为了使机构登记人能方便地进行电子登记,应当避免在登记程序中使用公证、签字确认等形式。

  完善公司法上对债权人的特别保护措施。如将解散或破产前_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宣布为无效行为;规定如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不利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交易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特别义务,应规定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不仅公司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有关董事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尽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导致公司资财不当损失,不仅公司、股东能够提起诉讼,而且公司债权人也能够提起诉讼,要求董事对公司、股东和自己承担责任。

  在立法时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性规范,增加授权性规范。这是一个立法思想的转变问题,实质是承认人民群众的创造力,这种思想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一致的。这就要求对本来由强制性规范实现的目的,立法者可通过制定指导性规范的方式达成,甚至可以以倡导标准化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立法者追究的公平目标。流质契约禁止的废除是其中的表现,缩小强制登记的范围也应是其表现之一。也就是说,可以以缓和抵押权登记效力的方式,允许某些抵押物不经登记也能成立抵押权,但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就将抵押物登记的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自己,由当事人根据各种情况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登记。消除法律冲突。中国《立法法》对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虽然规定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同宪法冲突;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一般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等解决冲突的规则,但这只是一种冲突后的救济措施,对防止冲突的出现无济于事。这样不仅对中国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严重损害,而且给当事人的契约安排也带来相当的困惑和不确定性。毕竟不是每一项法律冲突都如以上所举的那么明显,且冲突的处理在法院等有关机关之间也会有相当的随意性。因此,最好的方法就应是预防冲突的出现。这必须在立法技术上下工夫,即当一个问题前后有几个法律都做了规定时,在出台最新的法律规定前,必须明确宣布此前的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让法律适用者和法律遵守者明白无误地懂得以后在此问题上何为有效、何为无效;加强对法律的立、改、废的可行性论证;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既要重视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又要防止其部门利益的渗透;实行民主立法,有效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不同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