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02 浏览次数:
(1)担保物权、保证、定金。在现代法上,债权的担保有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是: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之担保物权、金钱担保——定金。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Security)概念:担保物权是通过直接取得或者直接支配主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以确保债权得到实现的权利。
保证
保证(Guarantee)概念:指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物与债的担保,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财产支配:债权人直接支配或者直接取得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担保实现: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担保物权先于保证用于实现担保利益。担保方式:人及企业的担保,通过第三人的信用作为债权的担保;财产支配:债权人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担保实现: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定金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担保方式:金钱的担保,通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财产支配:债权人直接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金钱;担保实现: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物权——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物担保债权的制度。物的担保有两类:
①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或保留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种担保方式中,在担保标的物上没有设定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方式包括让与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
②不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不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而需要在标的物上另设定一项权利,使债权人能够支配和控制标的物的价值,以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以担保标的物折价或变卖标的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种担保方式中,在担保标的物上设定了除所有权之外的另一项权利,即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是在担保标的物上为债权人设定的、只能直接支配和控制担保标的物价值的、不同于所有权的另一物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基本类型。我们所探讨的仅为物的担保中的一种一担保物权。
(3)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的性质即指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抑或债权性。如前所述,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同时又是用来担保债权的,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属于民法中的物权范畴,但同时又与债权紧密相联。
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担保物权的功能发生了变化,担保物权由纯粹的债权的保全功能向融通资金和商品的功能发展,融资性担保已成为担保法制现代化的标志。因此,除了传统的保全型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外,又相继出现了最髙额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浮动担保、不动产质、权利质、附条件买卖、所有权保留、信托占有、让与担保、保险担保、设备信托等多种形式的担保交易,传统的担保物权理论受到了挑战。例如,最高额抵押使得担保物权可以先于债权的成立而设定,担保未来的债权,使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出现例外;财团抵押和浮动担保,以物的价值单独设定担保发展为以整体财产的综合价值一并设定担保,打破了担保物权的特定性;在美国的现代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可以依契约自由创设各种动产担保制度,使物权法定主义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