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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产所有权登记系统”之研究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09 浏览次数:

  动产因其具有流动性且可随时为现实占有,且占有者即被推定为权利拥有者,因此传统民法中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标的物为公示方式,就转让而言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但是随着工业化时代的来临、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所拥有的动产不断增多,如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而且这些动产的价值也在不断增大,甚至于超过其所拥有的不动产的价值,动产权利也随之多样,以动产为基础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而以占有作为动产的公示方式难使权利内容为公众所知,难以满足市场交易活动对动产权利确定化、公开化和透明化的需要,于是产生了对动产所有权/产权和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在占有和交付之外进行登记公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