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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前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08 浏览次数:

  (1)中国以前的登记制度与国际登记制度立法例之比较。目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与德国的产权登记制度极其相似:

中国以前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
  相似的制度基础: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倾向,其制度基础在于国家干预主义;
  相似的登记规则:如登记生效主义、登记之公信力、物之编成主义等。
  但也有所不同:主要是房地产登记由不同的登记机关分别登记。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应当是一次进行的。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业务管理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进行。
  (2)中国以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立法描述。1949一1956年,中国曾建立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当时登记只是作为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这种登记与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此后这种登记制度曾一度中断,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恢复,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为主,初步构建了中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改革和修正了上述立法偏见,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中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可以说已经步人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①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详见附表1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构成了中国目前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涵盖了土地、房屋、海域、水面、草原、森林、林木、矿产等不动产。(ww w.HaimAxx.co m)
  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土地登记的内容:土地权利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用途、使用的限制、土地等级和价格等;
  房屋登记的内容:有所有权人、所有权性质、地号、房屋状况、契税交纳情况、使用土地面积、土地登记证号、他项权利等;、
  森林管理部门主要登记林地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