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传统对担保交易法改革重要吗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13 浏览次数:
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律是因商业需要而不是法律传统的驱动而产生的。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和加拿大、新西兰的动产担保法反映了这些普通法国家商法的法典化,这种做法与民法传统国家所采用的方法并无不同。另一方面,许多民法国家借鉴并采用了普通法域的概念。例如,比利时、芬兰、葡萄牙和瑞典等民法国家采纳了英国的"浮动担保"概念。而德国的动产担保融资则主要受法官判决所形成的案例法而不是成文法的规范。例如,尽管德国的立法要求对担保物进行具体描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已将这一要求解释为"在任何特定时间都可以具体识别"即可,这就允许了利用浮动资产(如存货)进行担保。此外,动产的非转移占有性担保的基本概念可以追溯至罗马法的有关概念。
最引人注目的立法方式变化的例子来自于中欧和东欧国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拉脱维亚、波兰、斯洛伐克,所有这些具有德国法传统的国家都采纳了现代动产担保交易体系的基本原则。阿尔巴尼亚和罗马尼亚这两个具有法国法传统的国家也对其动产担保法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如扩大可担保资产的范围,澄清优先权规则,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简化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等,其中许多概念都I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这些国家的改革是为改善借贷市场而设计的。法律传统对于制定法律规则的形式有一定的影响,也起了一定作用,但对新制定的法律的实质没有明显的影响。(wWw.Ha imAxX.com)
尽管中国的立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德国民法传统的影响,但有几个因素证明德国法的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动产担保交易体制的改革。首先,中国现有的担保法律已采用了以登记为基础的非转移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概念,而德国主要依靠保留所有权作为动产担保融资的方式,它并不要求公示。采用德国模式就意味着需要将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推倒重来,以便引进保留所有权融资的新体系。其次,德国模式经过过去几十年来的司法解释,已使僵硬的成文法规则逐渐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中国要采用现代动产担保交易立法以改善信贷市场,德国模式显然不能满足这一急迫的需要。最后,正如许多德国学者所指出的,德国模式本身也有许多局限。最明显的一点是动产担保物权无需公示,这将误导潜在的债权人和买受人,并常常导致优先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