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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之类似交易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33 浏览次数:

  动产担保交易法注重交易功能,因此其管辖范围包括那些在定义上不属于 担保物权、但其功能与担保物权类似的交易。这些交易包括:长期租赁(租赁 期超过一年)、应收账款的出售、保留所有权的销售合同(逋常被称为保留所有 I权的融资方式)。此外,出于公共政策考虑,其他一些交易也受动产担保交易法 I部分章节的规范。

类似交易

  在类似交易中,出卖人或出租人是动产的所有人,但是买受人或承租人却 占有该动产。这种占有会带来所有权的假象,而且,第三方所面临的风险,类 似于动产担保交易中由债务人占有或控制担保物时第三方经常会面临的风险。 任何打算获取买受人或承租人的财产权益的人,都会面临其权利次于出卖人或 出租人已拥有的所有权的风险。然而,此类交易一旦受动产担保交易法中优先 权和公示条文的规范,第三方在与占有动产的买受人或承租人交易时的风险就 会显著降低。在从买受人或承租人处获取权益之前,第三方可以在动产担保物 权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查看是否存在有关即将获取资产的所有人或出租人身份 的记录。如果登记机构没有这样的记录,则该第三方应享有优先于资产出卖人 或出租人的权利。

  应收账款的出售中的第三方也面临类似的风险。根据让与法的规定,若一 项应收账先后经过一系列让与,则优先权应属于最先将让与事宜通知应收账款 债务人的受让人,以此保护潜在的应收账款受让人。然而,在让与整宗应收账 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就不起作用了。要求受让人(获得应收账让与的一方)就 其全部受让的应收账一一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欠让与人钱的人)是不现实的, 商业上也是无法接受的。其结果是,所有应收账的受让人都面临巨大的不确定 性,因为不通知到每一个应收账款债务人,他们的优先权就得不到保证。一个 非常简单的解决方法,就是根据应收账款的让与在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机构所进 行的公示决定优先权。只有在需要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受让人支付账款的 情况下,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才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