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能否计算复利?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34 浏览次数:
某年,福建省某县个体户江某,向邻居钟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暂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满后,江某陆续还清钟某的借款本金10万元。经双方结算,江某尚欠钟某借款利息2.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钟某经多次催还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某归还所欠利息29466元(其中包括利息再计复利4466元)。


某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江某尚欠原告钟某的借款利息2.5万元,依法应当归还;对原告钟某要求被告江某偿还超出原欠利息,即将利息再计复利446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答】本案涉及自然人之间借贷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谋取髙利。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对原告钟某要求被告江某偿还超出原欠利息,即将利息再计复利446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