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如何还本息?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40 浏览次数:
乙急需用钱,向甲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年息为20%,借款期限6个月。甲预先扣除了6个月的利息1000元,乙实际借到甲现金9000元。6个月期满后,乙没有偿还借款。2000年10月,甲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偿还借款10000元。


【解答】本案涉及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第7条曾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本案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以后,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