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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燃烧”的保证书是否育效?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48 浏览次数:

  彭某与李某,男女关系非常。某年,彭某到李某之妻处借款1万元,并言明四个月内偿还,并写下借条。借款到期后,李妻多次催要无果。不久,李某携彭某私奔广东等地。其间,李某对彭某"海誓山盟",彭也恨相见太晚,双方商议回家各自离婚后结婚。同月6日晚,这对"鸳鸯"商定:李某若是不与其妻离婚,就免除彭某1万元的借款。为表诚意,李某当场立了"我回家即与妻子离婚。如若不然,免除李某壹万元借款"的保证书。两人回到家乡后,李某在妻子的感化和亲朋好友的劝说下放弃了与妻子离婚的念头。当李妻再次向彭某要求还款时,彭某亮出李某所写的保证书,声明自己不用还款了。李妻愤而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偿还借款。试问:彭某还用还款吗?

“激情燃烧”的保证书是否育效?
  【解答】本案涉及附条件免除债务行为的效力问题。
  彭某向李妻借款,二人形成借贷关系,彭某负有债务,李妻对其享有债权。李某与李妻系合法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李某对李妻借给彭某的1万元借款债权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是,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李某向彭某出具载明"我回家即与妻子离婚。如若不然,免除李某壹万元借款"内容的保证书的行为是附条件的免除债务行为。李某对彭某实施的附条件的免除债务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处分行为。对于附条件的处分行为,一般只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只待所附条件成就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就能生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第75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李某与彭某的通奸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原则,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原则。李某实施的.附条件免除债务行为所附条件破坏了婚姻法的基本轎神,违背丁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未与妻子平_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处分权有瑕疵,因而行为无效。所以,彭某应当偿还李妻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