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对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有用吗?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53 浏览次数:
某法院审结一起以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而对抗债权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借款及相关利息。
被告谭某、游某系夫妻关系。谭某承包经营果园。某年,谭某先后向原告刘某借款4万元,用途为果园投资,借款期限18个月。谭某借款均按约定投资家庭承包的果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谭某以果园效益差,无力偿还为由拒付。被告谭某、游某达成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果园收益及债务4万元归谭某,家庭其他财产全归游某。原告刘某多次索款无着,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
【解答】本案涉及夫妻财产协议有关债务的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谭某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承包的果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的夫妻财产协议有关债务承fe的约定仅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当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吿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