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债务偿还的约定对债权人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9:55 浏览次数:
某年,罗某的妻子李某向林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利10%,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代签上丈夫罗某的名字。李某借款用于自己和罗某治病。过了几年,罗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1万元借款由李某偿还。其后,林某一直向李某追讨借款未果。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因病去世,林某将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罗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罗某认为该借款系其前妻李某生前个人借款,且自已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笔借款由李某偿还;况且李某与其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再婚后因病去世,所以原告林某应当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还款权利,而不应要求自己偿还借款。


试问:罗某有无还款义务?
【解答】本案涉及夫妻离婚时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以,李某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罗某与李某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这笔共同债务。
李某与罗某离婚时双方约定上述1万元借款本息的共同债务由李某偿还,该约定只能约束李某与罗某双方,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李某与罗某对债权人刘某仍然负有连带债务。李某去世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与罗某成为刘某的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刘某可以选择任一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故罗某对债权人刘某负有还款义务。
当然,罗某还款以后,享有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追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