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发布日期:2022-10-12 12:18:12 浏览次数:
银行流动资金担保管理实行新政第一章附则银行流动资金担保管理实行新政第一章附则第一条为完善开展流动资金借贷业务,加强流动资金担保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规章、监管要求和制度及《银行贷款管理体制》,特建立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资金借贷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要求可以成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贷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第三条流动资金担保期限最长不少于两年(含)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借贷,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借贷;担保期限一年至五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四条流动资金担保应纳入借款人贷款总额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加强流动资金担保业务应严厉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监管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行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控。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它公司类放贷业务种类适用本条例。第二章贷款对象与信贷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办理流动资金担保,除需符合《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对出借人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一)借款人予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专员机关批准登记;(二)贷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贷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出借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约定按本条例有关要求配合我行的借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借款支付状况;(七)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状况的贷款人,不得发放授信:(一)《国家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市场;(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市场;(三)其它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相关制度禁止或限制准入的市场。第九条流动资金担保可运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借款形式。第十条流动资金担保利率按美国人民银行的利息制度结合我行现行条例执行。第十一条原则上我行应规定借款人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担保发放专门款项,贷款资金拨付和支付应借助该款项进行申请。如贷款人能够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担保发放专门款项,则需要推进其他形式或方法保证我行进而对借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并在贷款协议中确立约定可以落实监控要求的欠款人款项。第三章贷款受理与审批第十二条流动资金担保业务执行《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流程。第十三条各分行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立案流动资金担保业务,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对借贷人资格和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后,对依照我行信贷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开启授信发起程序。第十四条借款人办理流动资金担保,除需提供《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条例、借款决议;(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表明;(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和递交借款近期的会计报告全文(比如财务报表及附注);(四)原、辅材料采购协议、产品经销合同等;(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确保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第四章还要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核查借款人递交的办理材料,要求贷款人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第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制作贷款调查评估报告时,除须对贷款人和授信业务是否依照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进行审核外,还需依照实际状况按《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重点对下列方面进行调查,并推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一)借款人基本状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构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状况;(二)借款人的制造经营状况,包括核心业绩、生产规模、所在行业现状、财务情况和贷款期内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状况;(三)流动资金贷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四)贷款具体功能,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上下游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况;(五)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情况,包括与贷款种类相关的直接开支、综合效益及其它综合收入等状况;(六)对采取担保形式的流动资金借贷,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确保人的保证资格和素质等状况;(七)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状况;(八)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它状况。第十七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按照贷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运营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量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原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放款方式等。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担保经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发起后,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方法,按《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五章贷款合同第十九条各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应和借贷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签署合法的书面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协定。第二十条合同及协议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控须遵守我行相关政策要求。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协议中应与借款人确立约定具体的房贷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理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制造、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功能。第二十二条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定中应与借贷人确立约定担保资金的支付,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手段的承诺;(二)对支付手段变更及更改触发事件的承诺;(三)对借贷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承诺;(四)对借贷人迅速提供担保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承诺;(五)借款人和我行均认同的其它有关欠款支付的承诺。第二十三条在借款协议中应规定借贷人约定与担保相关的重要事项,承诺内容应包含:向我行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配合我行对贷款进行相关检测;出现妨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我行;进行合并、分离、股权出售、对外投资、实质性降低负债融资等重大事项前未经我行批准等。
第二十四条在借款协议中应承诺,借款人发生未按承诺用途使用分期、未按承诺方式支用借贷资金、未违反约定事项、申请担保承诺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约束或者贷款人与其它债务人协议项下出现重大违约事件等情形时,借款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和我行可实行的举措。第二十五条我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承诺参加借款人的并购、分立、股份制搬迁、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商誉出售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必要时应再次签署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协定。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发生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立即实行有效机制,必要时应予以惩处借款人的赔偿责任。第六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七条在领取审核流程中提高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支行按《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进行领取审核的同时,根据用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支付审核由各分行营业室组长和总财务按我行《银行贷款资金出账审查管理方法》的规定进行支付审核。第二十八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接收用户提供的回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营业室主任提交送审材料。营业室主任按照贷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贷款业务部门的报批意见,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九条发放审核应以该笔流动资金担保的批准文件和已签协议为根据,审核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资格、是否将要贯彻授信批复规定的各项条件、是否即将满足合同承诺的提款条件。第三十条进行支付审核时,应首先确认准确支付手段。我行应实行我行委托支付或贷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形式对借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控与监控。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按照贷款人汇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分期资金支付给符合协议承诺用途的欠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按照贷款人的汇款申请将分期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帐户后,由贷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协议承诺用途的欠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我行受托支付:(一)新建立业务关系,且制造经营尚不稳固的客户;(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利润能力不强的用户;(三)信用状况通常或有下降态势的用户,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下的;(四)单笔支付高于500亿元人民币;(五)我行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二条采取我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按照约定的放贷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总额等信息能否与相应的协议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状况相符。
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业务部门通过借贷人流动资金担保发放专门账户将分期资金支付给贷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三条引入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按照贷款人特征、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审核贷款是否依照协议约定用途。第三十四条对依照下列条件的流动资金担保,可运用借贷人自主支付手段:(一)贷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情况良好;(二)借款人业务管理完善,具有大量发展潜力;(三)借款人与我行成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第三十五条引入借款人自主支付手段的流动资金担保,信贷业务部门申领审核及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业务部门将分期资金拨付至借款人流动资金担保发放专门款项或其它约定账户。并按第三十条要求对贷款人自主支付执行状况进行检测,要求借贷人尽快提供证明贷款用途的有关交易资料。对于不能提供有关交易资料的,支行应将贷款人自主支付手段变为受托支付方法。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我行应与借贷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协议承诺停止或更改贷款资金的领取和支付:(一)贷款人的信用状况降低;(二)贷款资金使用发生异常风险因素;(三)不按协议承诺用途支付货款资金;(四)不能有效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和资料;(五)依照协议承诺,以化整为零形式避免我行受托支付;(六)其它违反协议和担保支付管理条例的情形。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应规定借贷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要求贷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状况,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对无法确认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贷人在贷款协议中承诺,若相应的销售总额在信贷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归还贷款。第三十八条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手段项下,信贷业务部门应规定借贷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状况,并结合支付台账,对用户帐户资金支付状况进行事后预测,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手段核查贷款支付是否依照承诺用途。第三十九条信贷业务部门应密切跟踪借款人产、供、销各环节的资金流转情况,当贷款人现金流出现异常或发生风险状况时,及时实行补救措施,可与贷款人根据协议承诺,停止支付或中止发放新的贷款。第四十条信贷业务部门应根据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条例履行授信评审程序,定期对贷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贷款抵押的变动状况等进行检测和预测,并成为与贷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照,调整对贷款人的信贷额度。第四十一条信贷业务部门需要严格督促借款人根据协议承诺如期缴付归还借款利息。第四十二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信贷业务部门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化周期的差异因素和实际应该,评估能否需要展期,并合理确定展期金额和年限,按《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细则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贷款构建不良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切实实行催收等举措减轻我行贷款风险。对于符合不良贷款移交标准的放贷,应立即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由其进行专门管理,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贷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可与借贷人协商贷款重组。第四十四条对确实能够收回的不良贷款,我行按相关条例对借款进行稽核后,资产保全部门应再次向债权人追讨或进行行业化处理。第四十五条总部风险管控部门应重视对整体贷款组合的风险进行预警,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差异和行业波动情况,及时下发风险提示、调整授信政策。第八章总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估算参考附件2:提款通知书附件3:委托支付合同二○一○年四月三日附件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估算参考流动资金担保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认。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原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得到借款人所属产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行业地位等重要原因的妨碍。各支行应按照贷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分析,按下列方式推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运营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含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差异,合理估算借款人运营资金量。在实际估算中,借款人运营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