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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

发布日期:2022-10-12 12:03:02 浏览次数:

美国经济网深圳9月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了四张河南银保监局安阳分局行政罚款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10号)。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三查”不到位,未按要求报送案件信息。

2021年8月31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照《个人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产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理三项政策的通告》(保监发〔2010〕111号)的文件中《银产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北京林州农村商业银行控股有限公司共计罚款210亿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显示,李广义(原林州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社长)对林州农商银行借贷“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照《个人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广义作出禁止两年内从事银产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示,李海青(原南阳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主管)对林州农商银行借贷“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照《个人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海青作出禁止两年内从事银产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李勇生(原林州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主管)对林州农商银行借贷“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照《个人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勇生作出禁止六年内从事银产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河南新乡农村商业银行控股有限公司创办于2020年4月23日,注册资本.78万人民币,大股东为林州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会理事会,持股23.4558%。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立案借款人借钱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担保申请内容和相关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确认,形成调查评价看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贷款审查规避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贷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采用担保人委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规定借贷人在使用分期时强调支付申请,并授权担保人按协议承诺方式支付货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信贷资金拨付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票据是否依照协议承诺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判定记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委托支付完成后,应具体记录资金流入,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用有效方法对借贷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贷款情况差异等进行追踪检查和监视分析,确保担保资产安全。

《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贷前调查应该深入认识借款户收支、经营状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机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与借款人以及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含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利用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知道借款人状况及经营风险。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贷人承诺明确、合法的担保用途。

流动资金借贷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制造、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借贷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根据协议承诺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状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下面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队伍的资信等状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业绩、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状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现状;

(四)贷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情况;

(五)贷款人运营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状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状况;

(七)贷款具体功能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状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制造经营造成的现金流、综合效益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抵押的流动资金担保,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确保人的保证资格和素质等状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贷款人应重视贷款资金拨付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市场及经营种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注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情况,掌握各类影响贷款人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产业金融机构的谨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规章条例,也可以由国务院银产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谨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控、内部控制、资本充裕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产业金融机构必须严厉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产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理三项政策的通告》(保监发〔2010〕111号)《银产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觉得诉讼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管控的银产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申报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觉得诉讼的应该根据本方法的要求向银监会立案稽查部门申报《案件信息确定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定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的确定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报案侦查的;银产业金融机构向民政、司法机关传唤并报案的;银监局或其它民事执法部门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并受理的;银产业金融机构工作员工因涉案被城管、司法机关实行强行措施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产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理三项政策的通告》(保监发〔2010〕111号)《银产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条例给予处罚。

以下为原文: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



(图1)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



(图2)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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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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