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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天津分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部分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转本行定期存款

发布日期:2022-10-13 10:45:49 浏览次数:

美国经济网深圳1月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期发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罚款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57号)显示,华夏银行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SH)天津分行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实:(一)非法发放流动资金担保;(二)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转本行定期存款。

根据(一)《中国人民银行美国银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条例,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金人民币合计100多万。

天津银保监局行政罚款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57号)显示,孙洋对华夏银行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违规申领流动资金担保”“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转本行定期存款”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美国银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条例,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贷款人应与借贷人承诺明确、合法的担保用途。

流动资金借贷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制造、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华夏银行股份天津分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部分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转本行定期存款

(图1)

流动资金借贷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根据协议承诺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状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贷款人应通过借贷协议的承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迅速提供该款项资金进出状况。

贷款人可按照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贷款人协商达成账户管理合同,明确承诺对指定账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向流出状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要求:贷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方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监管机制外,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减少贷款条件或低于欠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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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签署借款协议的;

(三)与借贷人串通违规发放信贷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担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或者国家禁止制造、经营的领域和功能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方法要求进行借贷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背本方法要求的谨慎经营规则的其它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条例:银产业金融机构的谨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规章条例,也可以由国务院银产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谨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控、内部控制、资本充裕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产业金融机构必须严厉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条例:银产业金融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尤其严重甚至逾期不纠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累犯的,依法惩处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免董事、高级管理员工的;

(二)反对以及阻止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伪造的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依照条例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要求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产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条例:银产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行政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银产业监督管理条例的,银产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要求处罚外,还可以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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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一)责令银产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员工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二)银产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员工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员工一定年限直到终生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员工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一定年限直到终生从事银产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