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什么要把贷款分为流贷和固贷呢?(图)
发布日期:2022-10-13 12:48:41 浏览次数:
我在《银行为什么总拿资本金比例说事》中提过,银行在贷款制度上,对用户区分对待,主要是三种状况:一是,对有的用户只能提供流贷等短期贷款,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对有的用户则流贷、固贷都可以做。二是,如果做固贷,对资本金比重的规定不同,有的高,有的低。三是,有的顾客可以信用贷款,有的则需要有贷款。那么,流动资金借贷与固定资产担保有哪些不同?银行为什么要把欠款分为流贷和固贷呢?银行之所以要把欠款分为流贷和固贷,一是由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在企业经营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风险特性也不一样。二是由于监管部门针对流贷和固贷有不同的管控机制。对于流贷,银行需要按照《流动资金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针对固贷,银行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执行,而监管部门也会拿这三个要求检测并处理银行。目前有的地方政府与建筑企业签的几十亿、几百亿的片区开发大单,一方面涉及新增隐债,另一方面,因其规划工程的方式、项目的手续,使得银行能够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贷给固贷,只能以流贷的方式勉强贷一点--而这只是要冒合规风险的。
以下以制造型企业为例,说说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有哪些不同。
我们已经了解,企业正常制造经营的过程是:现金-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收款-现金(降低了的现金,含利润)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做到下列各点,才能保证安全、挣到钱:买得来——做得了——卖得出——收得到(钱)对银行来说,还可以加一个:收到的钱可以被拿来还款,也就是以下这种一个过程:现金-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收款-现金-收到的现金可以被拿来还款流动资金担保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差别在于:1.流动资金进入企业制造周转,可以在一次“现金-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收款-现金”的循环中得到回笼,可一次回笼,周期较短,一般不少于1年。
2.固定资金投资的回收,则必须在多次、多年的“现金-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收款-现金”回笼中回收,每循环一次(获取一点净现金流和成本)只能回收一个很小的比重,周期较长,通常必须10年左右。
3.固定资产投资会降低企业的产量,流动资金的降低通常不会提高产能,流动资金降低的总量必须得到现有产能的影响。
4.固定资产投资会降低产量,且有建设期,投资回收期必须10年左右(大约1年以上),所以,投资时应考量市场总的供需状况(现况及将来)、行业与宏观经济的关联、企业和产品的竞争状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技术的先进性、财务的可行性等。5.流动资金回收期短,可以在一个周期的循环中回笼,银行审批流动资金担保关注的重点是:借款申请人(企业)原材料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销售保证,以及销售后现金收回的可靠性,回笼后的流动资金银行有无监控能力等。对其较有含义的财务指标是流动性指标(有无短贷长用)、经营周期是否与分期期限匹配或者经营性现金流是否为正值、流动资金是否会沉淀。6.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短期资产,企业持有流动资产的目的是经营周转或售卖变现。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大量资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大量持续制造经营,固定资产是企业大量制造经营的基础。7.流贷的回款能力主要看项目的经营现金流入,在一个周转期内的流向量能不能覆盖流动资金(含流贷)。8.固贷要看多少个年份的合计经营净现金是否可以收回欠款。这个年份应当与产品的生命周期、行业周期、宏观周期相关。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明年在资产债务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它资产或偿付债务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可见,企业持有流动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交易,并将在一年内变现。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该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界定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该归类为流动资产。以上表明,长期持有用于制造经营而不是打算用于收购,是区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重要特点。某些片区“投资人+EPC”项目,建筑企业成为“投资人”,其针对片区的固定资产并不大量持有并借此加强经营亏损,这些资产的产权也不会归属于建筑企业,这就是假的”投资人“项目。这种假的“投资人”项目很难用固定资产贷款的逻辑去探讨贷款的可行性。正是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有上述不同的功用和风险特征,所以,监管部门针对流贷和固贷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以下我们就看看监管部门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固定资产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贷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要求可以成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贷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信贷。这里的房贷人指的是银行或其它有牌照可以领取贷款的机构。
本条明白说明:流贷的种类是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银行向基建工程投资人(乙方)发放固定资产担保,当然不是用于其日常经营周转的,对于施工单位(甲方)的贷款,倒是实质用于日常周转的(因施工单位并不拥有基建工程的固定资产的产权),但是,这样将坐实施工单位垫资、以及替甲方融资,并且证明了:施工企业并不真的投资于本工程。流动资金担保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制造、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借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要求可以成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贷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信贷。
本条确立说明:固定资产担保是用于贷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也就是用于产生借款人大量持有并大幅以其举办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的贷款。第九条贷款人立案的固定资产担保申请应具有下列条件: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行业、土地、环保等相关制度,并按要求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合法管理程序;
在这条要求之下,又按照《商业银行贷款工作尽职指引》,银行需要审查贷款项目的各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确保手续和批准的主体与借款人一致。
因为假“投资人+EPC'项目所产生的资产,其产权并不归属于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拿不到工程资产的产权手续,这造成这些之后借款申请人与工程手续主体不一致;又鉴于项目原本没有利润,产生的农地出让金和税收总额由政府缴纳,导致贷款主体与还款来源不一致;再考量到隐性债务的弊端,这些原因促使银行很难予以办理人固定资产贷款。
加之,动辄几十立方公里、几十亿上百亿金额的片区项目,不可能是一个手续---最常见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几十平方公里的城区用地证不是一个吧?手续都是对于一个个准确的小项目的,往往一个片区项目以下有几十个、几百个小项目和对应的手续---这也因而银行很难把一个大片区当成一个工程去发放固定资产担保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笔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5%或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借贷资金支付,应采取分期人受托支付手段。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贷人按照贷款人的汇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分期资金支付给符合协议承诺用途的欠款人交易对手。
也就是说,500万以上的用款还要由银行直接支付给贷款人的交易对手。
片区开发“投资人”的交易对手是谁呢?
这时候,'投资人'已经与政府方签署“投资合作+EPC”协议,由双方合资(或“投资人”独资)的工程公司负责项目建设,银行要发放的是用于工程建设的借贷,这个之后的欠款人是工程公司,其项目建设的交易对手是建筑施工企业,其与建筑施工企业的交易协议就是项目施工合同。
银行要审查项目监理合同,按照协议测算资金需求,审查发票、监理单、各种票据证明,按照项目进度,将分期资金支付给施工企业甚至材料供应商等直接用款方。在贷后检查和管控部门的检测中,还要复查贷款是否专款专用,是否产生了对应的资产,资本金是否同步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发放进度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银行需要成立专门的放贷发放审核部门,对信贷发放实行逐步审核发放。外人很难想象,一笔几百万几千万的借钱资金,需要多少资料证明钱是用在那些具体的工程、根据那些具体的协议支付出去、并与项目进度和资本金到位进度匹配的。
动辄几十平方公里、几十亿上百亿金额的地块开发工程,银行能够仅依据一个大的《投资合作合同》做到这种的放贷发放、受托支付和贷后管理。
或许有人说,政府的基建工程与制造型企业的固定资产项目有所不同,更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项目注资业务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下列特点的贷款:(一)贷款用途一般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小型制造装置、基础设备、房地产工程或其它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工程的再融资;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造成的销售总额、补贴开支或其它开销,一般不具有其它还款来源。
注意,项目注资的回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造成的销售总额。
第九条贷款人必须按照工程分析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原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账单计划。
同时,根据其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要求,项目注资的放贷人(分行)必须根据《固定资产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管理项目融资,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信贷资金,对借款资金的支付推行管理和控制。
这跟固贷资产担保的要求是一样的。
根据上述要求和做法,银行在审查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之后,至少要考量以下原因:
1.项目各种证照是否齐备、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与出借人名称一致、权属清晰;
2.项目原本有没有利润,项目自身薪水的还贷能力能否充足;
3.贷款资金的功能是否确立、是否还能产生详细、可核实的对应资产,贷款发放是否能否与项目进度匹配,资本金是否就能同步到位并投入工程建设。
其实,对于与政府相关的大型基建工程,银行还需要考量是否会产生显性债务的问题。
现在市面上的以“投资人+EPC”模式推行的个别片区项目,项目自身并没有销售利润,可能有归属于政府的农地出让金总额和赋税收入,那些动辄几十平方公里、乃至几百立方公里的城区项目,更无法按固定资产担保和项目注资的管控要求去做。这些原因都使银行很难给这些假“投资人”项目发放项目贷款。
需要强调,监管部门针对固定资产担保、项目注资的管控要求是合理的,是依照业务本身的客观规律和风险特性的。
也是人觉得,可以将建筑企业“假投资、真垫资”的工程项目视为“投资项目”,其“投资”于项目产生固定资产的目的是“销售”,”销售“于政府,从而产生项目的销售总额,从而可以发放项目贷款。
这样理解下,这种项目虽不可以发放固定资产担保,但可以发放项目贷款,似乎也一样可以缓解项目的资金难题。
不过,这样就坐实了建筑企业假“投资人”融资的目的是为政府注资,坐实了项目的本质是个“BT'
这倒还原了事情的原本面目。
不过,这能贷款吗?
你的项目从一开始或许就错了。没有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的本质特性和管控要求去规划工程,可能是你贷款难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