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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22-10-16 12:43:55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施行方法》已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他们,请仔细遵守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金融更好地服务上海市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解决企业融资费用高难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厦门市依照条件的各种小微企业制造经营活动的注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承保以工行或小额信贷公司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房贷保证保险,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旨在保险作为主要贷款形式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担保厦门贷款公司,在小微企业未按贷款协议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协议承诺承担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借款损失补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鼓励全市具有条件的建行、小额信贷公司和寿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加强管理的方法推行此项业务,并按照本办法签署合作协定。保险公司将合作协定报市金融办备案后,按照本方法加强相关业务,方可享受本办法要求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章参与机构

第四条加强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五年内未发生违反诚信经营方法的行为;

(二)具备提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的在厦保险机构;

(三)获得总公司加强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批准;

(四)与具有参加资格的建行或小额信贷公司签署合作协定。

第五条加强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五年内未发生违反诚信经营方法的行为;

(二)推进“六项措施”和“四单管理体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三)建立有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步骤、风险定价体系、激励考核制度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四)与具有参加资格的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定。

第六条加强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小额信贷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经营满三年,信用等级达A级(含)以上;

(二)风险控制能力强,不良贷款率超过3%;

(三)合理定价,不得变相进行不合理收费;

(四)与具有参加资格的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定。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小微企业向分行或小额信贷公司办理借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变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要求》(住建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二)注册地在我市,已申请民事、税务登记,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依法纳税,且完成年检手续;

(三)产品(服务)有行业、有效率,具备履行协议、偿还欠款的能力,无缴交费用、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或非法擅自行为;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四)银行、保险公司及小额借款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小微企业单笔单户货款总额不少于300多万;分期期限不少于一年,可续贷续保。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制造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必须,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借贷资金流向房地产行业、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九条融资费用包括房贷利息、保证保险保费,可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经办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和保险公司可按照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情况采取差异利(费)率,但不得缴交除保险费和信贷利息以外任何手段的其它成本。贷款利息由建行或小额信贷公司与小微企业协商确认,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保险保费根据小微企业的资信情况、贷款利息、贷款期限、所属市场等原因综合确定,年费率通常不少于贷款本金的2.5%,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低于0.1%。如遇市场出现重大差异或管控机构另有要求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要求。

第十条小微企业方法上采用逐月付息,分期或届满一次性偿还本息的形式归还借款,并根据投保协议的承诺支付保险公司理赔。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向分行或小额信贷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接到借款申请后,及时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并告知投保相关事宜。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从立案贷款申请到审查同意过程方法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信贷申请经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核查批准后,应当向与该分行或小额信贷公司签署合作协定的寿险公司承保贷款保证保险,可依照双方承诺,增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经保险公司核查批准后,小微企业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出具相应险种保险单。保险公司从接受投保单到出具保险单过程方法上不低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持保险公司出具的寿险单与建行或小额信贷公司签署借款协议,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据此向小微企业申领贷款。放贷后,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与寿险公司必须根据借款协议承诺,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对小微企业未按承诺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或小额借贷公司有权采取分期提前到期、提前归还借款等风险控制机制。

第五章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和寿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管控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小微企业必须切实配合,如实提供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小微企业出现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和保险公司必须尽快确认企业贷款能力,采取举措保全或索赔,并查处监管机构。对达成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保险协议的,若因企业主发生意外而导致企业能够按承诺还款,保险公司应根据协议承诺将赔偿资金优先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即分期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偿还小微企业所欠贷款。

第十五条市金融办会同市民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分行、厦门银监局和厦门保监局成立考核制度,分别对加强业务的农行、保险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进行考核。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市金融办分别对加强业务的建行、保险公司、小额信贷公司进行管控。保险公司应于每年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上一个月分期保证保险信息,逐笔列出贷款总额、贷款企业、贷款期限、赔付数据、不良借贷追偿情况等,市金融办将上述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委,市金融办、市民政局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和寿险公司应设立风险监控、贷款发放叫停机制,确保银行、小额信贷公司此项业务贷款不良率控制在5%以内。银行、小额信贷公司此项业务贷款不良率达到4%时,应暂停新增业务申请,经整治并报市金融办批准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

第六章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对小微企业未归还的放贷本金(含贴现)净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和分行或小额信贷公司按80%︰20%分担。小微企业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归还本息,银行或小额信贷公司追讨未果的,即可向保险公司发出赔偿通知书。保险公司必须依照保险协议承诺,及时按照贷款本息扣除依法追缴相关赔款责任后的净损失,向分行或小额信贷公司支付保险索赔。

第十八条针对保险公司出现的小微企业信贷本金损失赔偿部分,财政按下列状况予以分担:

(一)被国家或省级主管部委认定为高新科技型、技术先进型、成长型、重点文化企业,以及获评“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财政分担50%;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财政分担30%。

第十九条对此项业务贷款出现的风险,保险公司向分行或小额信贷公司支付保险索赔后,应立即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初审确认后发放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出险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大幅追偿厦门贷款公司,在财政补偿资金筹措到位后出现的索赔所得,保险公司需要按财政当时对投保贷款的分摊比率及时返还市财政。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理赔补助办理表》(见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三)企业与建行或小额信贷公司签署的欠款合同;

(四)企业逾期证明;

(五)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索赔相关凭证;

(六)市金融办、市民政局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同一金融机构同一业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方法的不同制度或其它财政扶持奖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理赔补助办理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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