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图)
发布日期:2022-10-19 09:23:37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贷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房地产行业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差别化信贷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制度审核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依照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依照以下状况的欠款申请人领取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交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提高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提升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贷款制度维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提升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按揭利息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调为80多万(个人最高数额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多万(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超过50%;非普通住房不得超过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贷能力比率和存储余额倍数。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收款能力的每年还本额占月薪酬基数比例调整为不少于40%;估算公积金贷款限额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储存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市公积金中心应规定各受托机构再次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强化对贷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欠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欠款人,不得申请除还贷以外的其它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贷政策调整问答
1、本次公积金贷款制度调整的背景和含义是哪个?
答:为推动本市房地产行业稳步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控,严格依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条例执行,坚持体现区别化贷款制度,支持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交职工家庭,强化信贷风险管理,以反映制度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实现制度的大量性和稳定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大幅性。
本次调整内容均依照当前总体房地产行业稳健发展和防止控制风险的方向,同时兼顾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2、本次公积金贷款制度调整的根据是哪个?
答: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制度,以往主要是审核申请借贷家庭名下住房情况,即使缴存职工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在偿还后仍可继续申请。本次调整为同时审核家庭在本市名下住房情况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对于购入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交职工家庭,公积金差别化贷款制度不作任何调整;对已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的缴交职工家庭,即使名下无房,也没法按照第二套提升型住房贷款制度;对尚未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缴交职工家庭,不再向其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这将有促使体现公积金贷款的差异化和平等性,同时也反映公积金重点支持的对象。
调整第二套提升型住房的贷款制度是按照本次房地产调控规定所作的相应调整。2010年,住建部等四部门规定第二套提升型住房的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超过50%、贷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1.1倍。2014年11月,为支持住房消费,本市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文件规定,对购买第二套提升型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制度均参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在现在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对购买第二套提升型普通住房不再参照首套住房按揭政策,对其首付款比例,公积金贷款利息和最高信贷额度都进行相应调整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以更好地表现与首套首次购房家庭的差异化管理。
调整贷款人计算还款能力的月薪水基数比例是按照《关于积极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中“在确保借款人基本生活成本的前提下,月回款额与月薪水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精神进行调整的。本市现在计算公积金贷款人还贷能力为月回款本金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如果加上费用,每月账单额占月薪收入的70%左右,超过了50%-60%的上限控制标准。本次从50%调整为40%后,能够真实体现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月还本付息额控制在制度要求的范围内,以减少公积金贷款违约风险造成。
严格对购买第二套提升型住房的界定是按照《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的领取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缴交职工家庭(包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入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精神进一步确立认定口径。
计算公积金贷款限额的缴交余额倍数,通常综合考量贷款风险杠杆或者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公平、共享和可大幅原则。全国其它城市都不超过25倍,普遍在10-20倍间,本市注重了制度连续性和渐进性等原因,从40倍适当降低至30倍(补充公积金从20倍降低10倍).
3、本次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管理机制执行时间是哪个时候?
答:考虑到将新政调整对新办理贷款家庭的制约降到最低,本次新政调整以租房合同成交时间为界。网签时间在11月28日以后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政策策,网签时间在11月28日(含)之前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原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