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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银行业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发布日期:2022-10-27 13:38:03 浏览次数:

《S71银产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为十分全面、准确体现银产业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借贷支持情况,结合现有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统计指标,建立银产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现就《银产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有关指标释义及填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银产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

2.表号:(暂缺)

3.填报机构:各制度性银行、国家研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支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消费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户。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规定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产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合为人民币时,应根据报告期末最后两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卢布、欧元、日元和美元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美元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对人民币的换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两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月上午9时国际期货市场其他货币兑欧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具体说明

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资民企法》等法律规章予以成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要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它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在主管部委注册登记、取得组织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专业合作社归入企业统计。

3.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借贷人融出货币资金产生的资产。主要包含借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4.不良贷款主要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方法》、《关于加强和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告》等文件,按五级分类判定。

5.贷款户数指报告期末有借贷余额的房贷户数。同一笔借款存在共同还贷人情形的,应视为同一贷款客户,不作区别计算。

6.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率回报指先前该类放贷累计领取额按照对应的房贷合同年化利率计算形成的利润总额。例如:某用户获取循环信贷贷款100亿元,合同承诺年化贷款利息6%平安银行个人贷款,截至期末时点,当年共放款3笔,金额分别为30亿元、40多万、50亿元,则曾经累放贷款年化利率收益(亿元)=30*6%+40*6%+50*6%。此项科目作用为跟踪反映贷款利息定价情况,故统计时无需考量资金费用、实际用款时长、贷款利息开支、其他附加成本、产生不良后的本息损失等原因。

7.单户贷款金额指对单户用户表内外统一授信的总限额,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控股客户贷款业务风险管控指引》规定,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垫款、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如无贷款总限额管理的,应以填报机构对该用户的表内外贷款余额和实际审

批贷款数额的较大值为准。若用户贷款金额在当期发生更改,应按最新的信贷总额将该用户贷款相关数据全部调整至新的授信分类中,同时将按此前授信金额划入原分类的相应贷款数据剔除。自然人用户在同一家填报机构同时取得经营性借贷和消费信贷的,应按两类贷款各自额度在表II和表III分别填报相应数据平安银行个人贷款,无需计算加总额度。

三、指标释义

(一)表I:普惠型小微企业和其他组织贷款

1.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大型微型企业法人发放的、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其中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要求的通告》(住建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大型微型企业法人的标准划定。以下同。

1.1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各种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放贷和向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牧渔业贷款以及支农贷款,单户授信金额应在3000万元(含)下面。其中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镇的城市行政区以及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农林渔畜牧按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标准》(日本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执行。支农贷款指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备建设的各种特定功能的贷款。主要包含土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技术贷款、农村基础设备建设贷款。参见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体系》相关定义。

1.2普惠型科创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科创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其中“科创小微企业”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关于支持银产业金融机构加强创新力度推进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6〕14号)要求,定义如下:1.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

政〔2017〕115号)关于技术型中小企业的界定指标;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要求的通告》(住建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大型微型企业法人的标准;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满足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科技企业证书;2)经地方政府判定且列入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范畴;3)经银产业金融机构审慎筛查后判定。其中条件1-2需同时符合,条件3的3个子项需任意符合其三。参见《S70_I科技金融基本状况表》相关指标定义。

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创业担保借款。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借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此类贷款应依照下列条件:1)领取对象为当时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借款申请条件的员工(比如城市登记失业员工、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退伍退役士兵、刑满释放员工、高校毕业生(不含高中生村官和预科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员工和下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总量超过企业现有在职员工总数30%(低于100人的企业超过15%)、并签署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2)小微企业应无欠薪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章违规信用记录。3)分期总额最高不少于200多万。4)通常可按相关条例享受财政补贴。由地方创业担保借款抵押基金提供借贷担保,如当地已经成立创业担保借款基金的,可暂不规定该项条件。

1.4普惠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贷:银产业金融机构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该组织制造经营活动、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其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动乡村集体产权政策变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要求,是集体资产管控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称为经济合作社或控股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经理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启动经营管理活动。

1.5普惠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农户专业合作社发放的、用于该组织制造经营活动、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其

中村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乡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制造经营者以及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控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登记,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2.普惠型其他组织信贷:银产业金融机构向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金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该组织营运管理和制造经营活动、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

3.普惠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

3.1普惠型个体工商户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

3.2普惠型小微企业主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从事其所在企业制造经营活动、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其中小微企业主包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亲属、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3.3个人创业担保借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依照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借款。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借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要求,此类贷款应依照下列条件:1)领取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员工、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退伍退役士兵、刑满释放员工、高校毕业生(含高中生村官和预科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员工和下岗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对单个借款人最高贷款数额为10亿元,如当地制度要求可超过此数额的,以当地制度为准;对依照条件的贷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限额可适度增加。3)贷款期限不少于3年,在此基础上展期期限不少于1年。4)通常可按相关条例享受财政补贴。由地方创

业担保借款抵押基金提供借贷担保,如当地已经成立创业担保借款基金的,可暂不规定该项条件。

3.3.1残疾人致富担保借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依照条件的残疾人申领的个人创业担保借款。其中残疾人应持有美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或由当地残联等主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人证可借助查询验证。

4.普惠型其他个人经营性担保:银产业金融机构向不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未登记注册企业的非居民个体经营者(比如,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商经营者、小摊贩等)发放的、用于其本人从事制造经营活动、单户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下面的贷款。

5.创业担保借款总额:银产业金融机构根据《关于推进创业担保借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要求,向依照条件的担保人(比如法人和自然人)申领的创业担保借款,即本表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和3.3个人创业担保借款的总计项。

(二)表II:普惠型农户经营性信贷

1.普惠型农户经营性担保: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用于从事制造经营

活动、单户贷款金额500亿元(含)下面的贷款。其中农民指大量(一年以上)居住在县城(不包括东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租户,还比如大量居住在城北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居民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国有农场的员工和乡村个体工商户。位于县城(不包括东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东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能否保留承包土地均不属于农民。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涉足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涉足非农业生产经营。参见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政策》相关定义。以下同。

1.1家庭农场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家庭农场经营者发放的、用于从事家庭农场制造经营活动的贷款。其中家庭农场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要求,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利润为主要开支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农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渔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户或其它大量涉足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借助家庭成员(而不是雇工)涉足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

1.2普惠型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小微企业主贷款:普惠型农户经营性担保中、发放对象为农民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放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相关定义参看[表I]3.1、3.2。此科目为扣减项,用于缴纳农户贷款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的重叠数据。

1.3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性担保: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领取的、用于从事制造经营活动的放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指扶贫部门按国家贫穷识别标准界定的赤贫人口,按照“摘帽不摘政策”原则,包括未脱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来源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参见人民银行《金融精准脱贫贷款专项统计机制》。按照扶贫政策有关规定,脱贫攻坚集中面向乡村贫困人口,故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全部纳入农户贷款统计。

1.3.1扶贫小额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领取的、用于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小额信用担保。按照《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关于推进扶贫小额贷款健康发展的通告》(保监发〔2017〕42号)要求,扶贫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1)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领取对象。2)分期用途主要为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制造或能有效促进贫困户致富脱贫的传统优势行业。3)分期总额5亿元以下,贷款期限3年以内。4)免担保抵押,以纯信用借款方式发放。5)方法上应执行优惠借贷利息,并可享受财政补贴。

(三)表III:普惠型消费贷款

1.普惠型消费借贷:银产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放的、单户贷款金额10亿元(含)以下的消费借贷。住房按揭借款、汽车消费借贷、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

1.1助学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依照条件的在校学员或其直系家属、法定监护人领取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基本价格的贷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告》(国办发〔2000〕6号)要求,助学贷款包含国家助学贷款和通常商业性助学贷款。

1.1.1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实行)的通告》(国办发〔1999〕58)等文件要求,由银产业金融机构向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国家民政贴息的助学贷款。此类贷款应依照下列条件:1)方法上以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为借贷发放对象,个别地方财政支持补助的前提下,可包括当地中等职业中学经济困难学生。2)贷款用途为解决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价格。3)免担保抵押的纯信用借款。4)执行基准贷款利息,按相关条例享受财政补贴。

1.1.2生源地助学贷款:指经济困难学生父母或金融机构认同的个人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发放,并由地方民政给予补助的助学贷款。参见人民银行《A1461助学贷款统计表》。

1.1.3通常商业性助学贷款:银产业金融机构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

学生或其直系家属、法定监护人申领的商业性贷款,用于教师的学学费、生活费及其它与学习有关的学费,不享受财政补贴。参见人民银行《A1461助学贷款统计表》。

1.2校园消费借贷:银产业金融机构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师生发放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通常生活消费功能的房贷。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此项目与“”可能存在个别数据重叠,但不包含“”和“”。

1.3农户消费借贷: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居民申领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通常生活消费功能的房贷。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此项目与“1.1.3通常商业性助学贷款”可能存在个别数据重叠,但不包含“”和“”。

1.3.1建档立卡贫困户消费借贷:银产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领取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通常生活消费功能的房贷。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定义参看表[II]1.2。按照扶贫政策有关规定,脱贫攻坚集中面向乡村贫困人口,故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全部纳入农户贷款统计。此项目与“”可能存在个别数据重叠,但不包含“”和“”。

1.5低保户消费借贷:银产业金融机构向低保户领取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通常生活消费功能的房贷。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其中低保户指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准的低保卡/低保证、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乡人口。此项目与“”可能存在个别数据重叠,但不包含“”和“”。

三、核对关系

(一)表内核对关系

表I:

1.行:

[1.1]≤[1],[1.2]≤[1],[1.3]≤[1],[1.4]≤[1],[1.5]≤[1]。适用于A-F、A1-F1、A2-F2、A3-F3、A4-F4各列。

[3]=[3.1]+[3.2],[3.1]≤[3],[3.2]≤[3],[3.3.1]≤[3.3]≤[3]。适用于A-F、A1-F1、A2-F2、A3-F3、A4-F4各列。

[5]=[1.3]+[3.3]。适用于A-F、A1-F1、A2-F2、A3-F3、A4-F4各列。

2.列:

A=A1+A2+A3+A4,B=B1+B2+B3+B4,C=C1+C2+C3+C4,D=D1+D2+D3+D4,E=E1+E2+E3+E4,F=F1+F2+F3+F4,适用于[1]-[5]各行。

[C]≤[A],[C1]≤[A1],[C2]≤[A2],[C3]≤[A3],[C4]≤[A4]。适用于[1]-[4]各行。

3.其它:

[1]与[1.1]-[1.3]之间无数据加总关系。同理[3]各项。适用于A-F、A1-F1、A2-F2、A3-F3、A4-F4各列。

[1]、[2]、[3]之间不应出现数据重叠。但[1.1]-[1.3]之间也许存在数据重叠。同理[2]-[3]各项。适用于A-F、A1-F1、A2-F2、A3-F3、A4-F4各列。

表II:

1.行:

[1.1]≤[1],[1.2]≤[1],[1.3.1]≤[1.3]≤[1],适用于A-F、A1-F1、A2-F2、A3-F3各列。

2.列:

A=A1+A2+A3,B=B1+B2+B3,C=C1+C2+C3,D=D1+D2+D3,E=E1+E2+E3

F=F1+F2+F3。适用于各行。

[C]≤[A],[C1]≤[A1],[C2]≤[A2],[C3]≤[A3]。适用于各行。

A=A1,B=B1,C=C1,D=D1,E=E1,适用于

3.其它:

[1]与[1.1]-[1.3]之间无数据加总关系,但[1.1]与[1.3]之间也许存在数据

重叠。适用于A-F、A1-F1、A2-F2、A3-F3各列。

表III:

1.行:

[1.1]≤[1],[1.2]≤[1],[1.3.1]≤[1.3]≤[1],[1.4]≤[1]。适用于A-F、A1-F1、A2-F2各列。

[1.1]=[1.1.1]+[1.1.2]+[1.1.3]。适用于A-F、A1-F1、A2-F2各列。

2.列:

A=A1+A2,B=B1+B2,C=C1+C2,D=D1+D2,E=E1+E2,F=F1+F2。适用于各行。

[C]≤[A],[C1]≤[A1],[C2]≤[A2]。适用于各行。

3.其它:

[1]与[1.1]-[1.4]之间无数据加总关系,但[1.1]-[1.4]之间也许存在数据重叠。适用于A-F、A1-F1、A2-F2各列。

(二)表间核对关系

1.表I与《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

[1A]≤S63_I[1C]+[1D],[1B]≤

[1C]≤

[3.1A]≤S63_I[1F],[3.1B]≤S63_I[5.3.1F]

[3.1C]≤S63_I[1.1.3F]+[1.1.4F]+[1.1.5F]

[3.2A]≤S63_I[1G],[3.2B]≤S63_I[5.3.1G]

[3.2C]≤S63_I[1.1.3G]+[1.1.4G]+[1.1.5G]

2.表I与《S64_I大中小微型企业信贷分产业状况表》:

[1D]≤S64_I[2C]+[2D],[1E]≤S64_I[3C]+[3D]

[3.1D]≤S64_I[2G],[3.1E]≤S64_I[3G]

[3.2D]≤S64_I[2H],[3.2E]≤S64_I[3H]

3.表I与《S70_I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

[1.2A]≤S70_I[6D],[1.2B]≤S70_I[6C],[1.2C]≤S70_I[6.1D]

4.表II与表I

II[1.2A]≤I[3A1]+[3A2],II[1.2B]≤I[3B1]+[3B2],II[1.2C]≤I[3C1]+[3C2],II[1.2D]≤I[3D1]+[3D2],II[1.2E]≤I[3E1]+[3E2]

5.表III与《G11资产品质五级分类状况表:第I部分》:

[1A]≤1C]≤G11_I[2.21.4E]

此校验关系仅适用于按境内口径填报G11数据的填报机构。如填报机构按法人口径填报G11数据,则不适用此校验关系,可直接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