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普通住房如何认定?停止发放贷款情况哪些?
发布日期:2022-11-18 17:46:37 浏览次数:
根据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法定:普通住房为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上海房屋贷款,且内环线以内的住宅交易实际费用超过450亿元/套上海房屋贷款,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住宅交易实际费用超过310多万/套,外环线以外的房产交易实际费用超过230亿元/套。
贷款套数认定:
1、本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提升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提升型住房按揭。符合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证住房担保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2、外省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提升型住房的,认定为购入第二套提升型住房。
3、停止向依照以下状况的欠款申请人领取公积金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交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提高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4、因婚姻应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相关规定:
借款人或其子女婚前与各自母亲一同拥有的产权房产不少于1套的(即:借款人或其子女婚前与父亲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贷款人与其子女婚前各自与妻子共有各1套产权住房),可以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借款人已经确立爱情关系的,与其妻子共有的产权住房不低于1套,也可以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
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判定前,应借助本市房屋状态信息中心查询确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欠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子登记信息。借款人或贷款人子女与其妻子共有的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时间应早于借款人婚姻登记时间。
5、申请人家庭的范围仅限于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