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办对试点(四)公司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的0.9倍|行业动态-昆明快贷
欢迎访问昆明快贷网!
13658875882
13658875882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省金融办对试点(四)公司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的0.9倍

发布日期:2022-11-19 17:45:18 浏览次数:

(四)小额信贷公司申领贷款的利息,上限不得少于司法部门要求的上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根据行业原则自主确定。

五、规范审批程序,合理安排试点

(一)办理成立小额信贷公司,发起人应向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调书面递交,并提交以下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涵盖拟成立小额借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以及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省金融办对试点(四)公司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的0.9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含发起人、股东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证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证明、近3年资产债务及成本情况)和行业分析状况。

3拟成立的小额借款公司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履历。

省金融办对试点(四)公司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的0.9倍

5拟任高级管理职员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资料和其它规定提供的材料。

(二)县(市)政府对小额信贷公司成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河北小额贷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批准企业名称。初审通过后,报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由设区市政府进行审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建立小额信贷公司具有否决权。工商民事管理部门根据设区市政府的批准成立审批文件和省金融办的无异议意见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省金融办对试点(四)公司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的0.9倍

(三)试点之后,原则上条件成熟、有足够监管力量的县(市)只允许成立1家小额借款公司。不具有条件的县(市)可以不进行试点,各设区市所辖区不再新提高试点。

六、对即将建立的小额借款公司进行再次审批

(一)对即将设立的小额借款公司,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依照新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再次初审,补办相关手续,重新完善登记。对逾期没有强调重新审核申请或经审核不依照条件的,依法更改其经营资格。

省金融办对试点(四)公司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的0.9倍

(二)对未开业的小额信贷公司给予取消,已成立开业多家小额信贷公司的县(市)要严格监管。

(三)对设区市所辖区已经建立的小额借款公司,要根据对县(市)的有关条例进行完善和管控。

七、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防止机制

(一)要高度加强做好风险规避工作。按照“谁审批、谁承担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处理责任”的方法,市、县(市)政府负有完善监督管理责任。

(二)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密按照有关方面的审批意见做好小额信贷公司的登录登记工作;城管部门要予以维护行业秩序,打击违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提高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利息、资金流入的监测河北小额贷款,搞好统计预测;银监部门要尽快认定违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擅自行为;中小企业行政经理部门要切实组织优秀小企业工程与小额信贷公司对接;省金融办要组织对小额借款公司的专项检查;设区市和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督导,及时汇总上报情况;小额借款公司每年要向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经营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遵守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经营资格等罚款。特别是对违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恶意收贷等严重违章违规行为,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严格取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小额信贷公司解散和倒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委关于加强小额担保组织试点工作意见的通告》(冀政办函〔200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