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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1717号)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1 09:04: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按揭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美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业务规范》(国务院公告第1717号)制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施行条例(下述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个人住房商业信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申请个人住房商业信贷(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欠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信贷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申请由住宅所在地中心或办事处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在鹰潭市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已在鹰潭市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个人住房商业信贷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领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依照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符合《鹰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管理方法》的所有条件;

(二)商转公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贷的贷款人;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属于新居民或灵活就业员工性质的;

(四)原商贷为正常还款状态的;

(五)借款申请人及子女(或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符合《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业务细则》中征信审核标准的;

(六)本套商转公住房未申请过拖欠商业银行住房按揭提取的;

(七)所购住房已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置抵押权(无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力限制情形);

(八)筹集资金垫付原商贷模式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器,需在缴交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领取。

(九)商转公直转方式待公积金中心与建行、不动产中心等相关部门协调以后启动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器,启动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信贷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贷款数额、期限和利息

第七条最高可分期额度不少于原商贷一次性付清时的按揭本金余额。

第八条贷款数额估算方法、首付款比例、期限和利息按鹰潭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政策执行。房屋价值按商品房买卖协议或原商贷借款协议中注明的房子总价确定。

第四章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条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第十二条受委托贷款银行一类还款银行卡原件。

第十三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原件或住宅不动产权证。

第十四条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发票原件或存量房交易契税完税证明及增值税税单原件。

第十五条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协议原件。

第十六条商业个人住房按揭银行已确定的近一年的账单明细原件(包括当前贷款余额)。

第十七条商业个人住房按揭结清证明(自筹资金方式)。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贷款预审。借款申请人在办理商转公贷款前,需递交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借贷预审,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经中心确定依照商转公条件后3个月内自行缴交原商贷并递交贷款申请,期间借款申请人应保证预审资料信息未出现变更。

第十九条贷款受理和签署协议。借款申请人办结原商贷结清和担保注销手续后,持商转公借钱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办商转公业务。中心依据《鹰潭市住房公积金商业住房按揭转公积金贷款推行新政》及相关制度给予审核,并与贷款申请人和共同办理人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第二十条抵押申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住房作担保并申请《不动产登记证明》(担保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管理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时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借钱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施行条例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施行条例自2022年11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