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在深圳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发布日期:2022-11-27 11:51:47 浏览次数:
一、项目名称
在深圳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2、《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深府〔2011〕135号
3、《关于小额担保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公司有关制度的通告》银发〔2008〕137号
5、《深圳市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实行)》深府办[2009]15号
三、审批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
四、审核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民事区划、字号、行业、组织方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除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有依照条例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它出资人。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依照《暂行办法》相关条例外,还应具有下列条件:
①净资产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资产债务率不超过65%,且方法上推进本工程投资后大量投资额不得少于净资产的6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②近十年连续盈利,净收入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积缴纳税款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800亿元(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2)小额借款公司的其它出资人除应依照《暂行办法》相关条例外,还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①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成为其它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率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重超过(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给予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率高于30%的,应具有下列条件:成立满五年,净资产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资产债务率不超过65%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原则上实行本工程投资后大量投资额不得低于净资产的60%,且近十年连续盈利,净收入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收取税款收入不超过人民币600多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②探索设立小额信贷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措施,允许核心管控人员持股比重总额不少于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办理设立小额借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重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支出的30%且相对控股;其它出资企业注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额的5%。
(4)同一出资人以及关联方投资成立小额信贷公司的总量原则上为1家。
2、有依照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组织方式为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超过人民币4亿元。
3、有依照任职资格条件的副总、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工(比如总顾问、副总主管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1)办理小额借款公司副总、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工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还应具有下列条件:
①拟任高级管理员工应涉足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高中大学以上(含)学历。
②拟任董事、监事应具有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高中高职以上(含)学历。
(2)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担任小额信贷公司副总、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工:
①有民事违法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副总、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工,对该公司、企业的倒闭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倒闭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③担任因非法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员工,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④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废除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员工任职资格,或禁止涉足金融市场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⑤不合乎理性性方法要求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
4、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控等政策。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应对机制和其它设备。
6、按审慎性方法要求的其它条件。
五、资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含拟设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并附各斥资人签订的共同筹资创办小额信贷公司的协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包括建立小额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业状况及行业形势分析、风险控制能力预测、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比如拟设公司开业后的目标用户、资产规模、盈利情况、贷款损失等预测)等。
(三)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条例草案、主要管理体制安排(主要包含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体制、贷款放贷和风险控制机制,资产分类和减值制度、信息披露机制)等。
(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比如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表明、经审计的近十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五)其它出资人基本状况
自然人成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收购资金来源表明、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成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会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北京本地企业提供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六)出资人承诺书
(七)任职资格申请
包括拟任职副总、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工的任职资格申领书、身份证明、工作历程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门授权机构出示的学历认证文件。
(八)法官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容比如小额信贷公司注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九)予以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在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手续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金融办补交。
(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准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签发小额信贷业务资格文件。
(十一)市城管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准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签发小额信贷业务资格文件。
(十二)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
(十三)申请材料中涵盖境内企业、个人的,需同时向市金融办出具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申请材料中涉及日本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美国法律服务(台湾)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美国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十四)市金融办依照理性性方法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
市金融办对小额信贷公司办理长期受理,每年第二月份、第四季度开展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推进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办指定媒体上进行通告;办理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开业;批准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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