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
发布日期:2022-11-29 13:10:10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公布公告表示,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拿来住的个人房屋贷款,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体制,在转型建立信贷行业报价利率(LPR)形成制度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施行,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申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利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申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利息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按揭市场价格利率为售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依照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情况,合同年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按揭市场价格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法应在贷款协议中确立。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利息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行业价格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利息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行业价格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根据“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体系,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前景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利息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各县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体系确定的加点下限个人房屋贷款,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态和信贷条件等原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详细加点数值。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申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和已签订合同但未申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仍按原协议承诺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行业价格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