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1:07 浏览次数:
房地产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已抵押房地产的权利。昆明空放告诉大家:房地产抵押是不转移占有为条件的,抵押人仍占有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基础而非使用价值,所以,在房地产抵押后,抵押人仍可享有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抵押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以不影响抵押权为前提,其行使处分权时更受到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转让抵押物得到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权利。如前所述,法律允许抵押人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抵押人以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再次抵押的,必须是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且抵押人只能就房地产的价值超出其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否则其行为无效。
房地产抵押人的义务
(1)昆明空放借钱建议大家合理使用房地产,保持房地产的完整。在使用过程中,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对已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其交换价值的降低。
(2)配合、保证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协助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从拍卖的价金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