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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纠纷种类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1:15 浏览次数:

  抵押纠纷的种类

  抵押权是一种物权,抵押权设S以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可依自己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对物的实体或价值的直接支配,也即抵押权人虽不能直接支配抵押物的实体,但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屐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对抵押物进行变卖,并以价款优先得到清偿;抵押人则对抵押物享有受限制的所有权,所以,这是一种物权,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外,可以对抗其他任何第三人。但是,抵押权设定和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纠纷,昆明无抵押贷款给大家说说主要有以下几类:

  (1)抵押登记纠纷。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抵押物一经登记,所设立的抵押权就具有了公信力,并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现在存在各种情况,例如:一是无处登记。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后,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没有及时出台。二是登记不规范。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设混乱,登记手续繁杂。使申请登记的抵押当事人无所适从。三是重复登记。可能由于抵押人的原因,也可能由于登记机关的原因使登记出现重复。造成抵押财产交叉,一旦发生纠纷,抵押物交织在一起,难以分割,影响愤权人的利益。四是登记与抵押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产生歧义。由于存在以上的各种情况,导致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抵押合同当亊人与登记机关的纠纷、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与其他与抵押登记有关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抵押纠纷种类

  (2)抵押物受侵害纠纷。抵押权是一种物权,所以抵押纠纷主要是围绕抵押物被侵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纠纷。在抵押权设置至抵押权实现这样一段期间中,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任何一方改变甚至损坏以至灭失抵押物,都是对抵押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其他任何第三人侵夺、毁坏抵押物,则既侵害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也侵害了抵押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构成侵权行为。

  因抵押物被侵害而产生的抵押纠纷,主要是承担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抵押纠纷的种类以侵权人划分,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第一,因抵押权人侵害抵押物而产生的纠纷。抵押权人侵害抵押物主要有几种情况:①抵押权人毁损抵押物有关的文件;②抵押权人攒自处分抵押物;③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所有权。由此,抵押权人侵害抵押权的特点在于:抵押权人侵害抵押物,侵害对象是抵押人的财产所有权,即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依法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所有权。所以,抵押权人作为加害人,是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第二,因抵押人侵害抵押物而产生的纠纷。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所以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因为抵押人的缘故而使其价值降低或灭失,致使被担保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的担保而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侵害抵押物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抵押人不适当管理使用抵押物。在这类纠纷中,通常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①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了不适当的使用、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以不适当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如抵押物是房屋时,超出正常使用范围改变用途,致使房屋损耗加快,或对房屋重要构成部分进行更换、毁弃、损害等;当抵押物是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等,措自对其进行不合理的改装、拆拼等。二是抵押人在使用抵押物未采用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管理。如对已经抵押的房屋不进行必要的维修,使房屋处于危险状态,或交通工具处在危险状态时不进行施救,致使抵押物价值降低,甚至灭失,使被担保的债权失去保障。②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灭失、降低或有灭失、降低的危险。抵押人的侵害行为,无论作为或者是不作为,均可能有使抵押物价值降低或者灭失的危险。如果抵押人的行为不会使抵押物的价值发生减少,则抵押权人不能因此进行干预。③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灭失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抵押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根据抵押人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决定,其中最普遍的认识是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抵押人只要对抵押物的管理尽了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抵押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减少,抵押人就可因无过失而免除责任。如抵押人对抵押物正常使用,遭遇不可抗力,致使抵押物损毁,不应当承担责任。④抵押人违反保护抵押关系法律规定行为与抵押物被侵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这个要件,侵害抵押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没有不同的要求,即侵害抵押权的行为必须是抵押物被侵害事实的原因,而抵押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是侵害抵押物行为的结果。两者之间没有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抵押纠纷种类

  另一种是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的擅自转让行为,不仅包括以买卖的方式出让抵押物,也包括抵押人通过其他方式使抵押物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行为,如抵押人以赠与的方式将抵押物赠与其他人。在这类纠纷中,抵押人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①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处分的行为。对抵押物的处分行为包括抵押物出让行为以及将抵押物的权利以其他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如,抵押人将动产抵押物出质给第三人,第三人对质权的行使必然会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其他物上权利的设定如果妨碍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同样也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构成侵害。②抵押人实施处分行为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如将抵押物转让必须股行通知义务,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物出让价金上成立物上代位。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标的物出让后,因此而获得的价金,应当予以提存或者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抵押人对出卖的价金不予提存时,同样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但如果抵押权人明确表示同意抵押物价金可以不予提存时,抵押人可以不予提存。这其实就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第三,因第三人侵害抵押物而产生的纠纷。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有三种情况:一是通过与抵押人订立合同而占有、使用抵押物,但使用不当,造成抵押物的损害或价值减少;二是通过与抵押人订立无效合同而占有、使用抵押物,并在抵押权人依法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时,妨碍这一程序的进行;三是与抵押人没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实施了侵害抵押物的行为而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对抵押权的行使造成了妨碍。第三人侵害抵押物,可能同时构成两个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一是侵害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与抵押权人形成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享有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行使其全部所有权的权能,在抵押权实现时享有变价处理抵押物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侵害了抵押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抵押人形成损害赔偿关系。所以,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看似是对抵押物的侵害,其实质是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和抵押人受限制的所有权的侵害。

  (3)抵押权实现纠纷。当债务人没有根据主合同的规定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就会行使抵押权。在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对于抵押物处理的条件和时间、抵押物处理的方式和抵押物价值以及抵押物处理后的清偿程序均可能出现纠纷。

  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抵押合同的纠纷往往与主合同的履行有关。抵押合同的纠纷许多是随主合同的纠纷而随之发生的。在主合同的纠纷中,抵押人往往是与债务人一起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