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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纠纷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1:16 浏览次数:

  (1)主体多样化。在抵押纠纷中的主体可能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包括登记机构、评估机构、保险机构与其他侵害抵押物的人)。
  (2)抵押权侵害纠纷较多。在抵押权的纠纷中,对于抵押物的侵害的纠纷种类较多。侵害行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和第三人侵害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和侵害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受限制的所有权的行为。其特点是:①抵押纠纷是因为抵押物受到了违法行为的侵害。当抵押合同成立以后,抵押权即告成立,被设?抵押权的抵押物上就有了两个权利:一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即在抵押权设置期间,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行使其全部所有权的权能,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享有变价处理抵押物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由于设置了担保物权,因而是受限制的所有权。所以,当违法行为侵害了抵押物时,这一行为就可能侵害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也可能侵害了抵押人的财产所有权,还可能既侵害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又侵害了抵押人的财产所有权。无论侵害抵押人的权利,还是侵害抵押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对象,都是抵押物。所以,抵押纠纷因此而产生。②抵押纠纷中,违法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抵押纠纷可以发生在抵押权和抵押人互相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第三人侵害抵押权的场合。侵害抵押权的行为主体,可以是抵押权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抵押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这三种人,都可以成为侵害抵押权行为的主体。还有,当抵押人与侦务人不是同一人时,也就是抵押人为债务人担保而向侦权人抵押的时候,侦务人既不是抵押人,也不是抵押权,只是抵押关系的被担保人,但在实践中也有可能作为第三人实施侵害抵押权行为,并因此引起抵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