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保单质押贷款的核心在于用保单的现金价值
发布日期:2022-12-14 11:57: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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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借款,是指承保人在协议生效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协议承诺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或建行申请担保。
一般来说,保单质押借款是储蓄型的财险保险合同特有的功能。健康寿险(例如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通常不能进行保单质押借款。究其理由,是由于保单贷款的核心在于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物质押给保险公司或银行,以超过担保作用,让借款人安心贷款。而像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这些险种,不是储蓄型还是消费型,不具备现金价值,所以不能成为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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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的前提:现金价值
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通常是指具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备的价值。
现金价值是怎样造成的呢?
保险的作用是防止风险,风险的本质是概率。以终生寿险为例有保单怎么贷款,一般来说,投保人在30岁时死亡的几率比在70岁时死亡的几率要低,按照保费和风险相适应的方法,保险公司在承保人年轻时需要每月少收费率,在保费人年老时应每月多收保费。
然而,投保人的创富能力通常是相反的——年轻时赚的多,年老时赚的少。等到年纪大时让投保人支付变得高额的保额,投保人很有也许交不起来。为了防止这些状况出现,保险公司就将整个缴费期间的保额进行平均,让投保人每月交一样数额的投保。这就导致了年轻时保费会多交一点,年老时保费会少交一点的局面,年轻时多交的保额就会存在保险公司,相当于承保人在寿险公司的储蓄,这就变成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行政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提供了一个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推导公式: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交的寿险费-该保险单上应分摊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支出-保险公司由于该保单向销售车险人员支付的底薪-保险公司已承担该保险单保险责任所必须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行政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
根据这个公式有保单怎么贷款,我们就可以理解,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动态的。投保人承保后,在保单的初期,投保人已缴交的保额减去上述价格之后所剩无多,所以,一定是在投保了一段时间之后才会造成现金价值,这也必定了短期的寿险保险很难有现金价值。所以大量的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是进行保单质押借款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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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借款的方式
投保人进行保单质押借款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将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领取贷款,当投保人能够按时还本付息,使借款利息累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协议即中止;
另一种是将保单质押给分行,由建行发放信贷,当投保人届满不能归还本金时,银行可根据协议凭保单由保险公司追讨本息。
金融机构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业务要遵循下列方法性要求: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产险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1998年7月3日。]:
1、保单质押借款仅对个人保险保单办理,团体人寿不能办理。
2、被质押的保单必须有现金价值。
3、保险协议中必须有保单质押的条款,方能办理保。
4、保单质押借款需经被保险人同意(特别是以死亡为返还条件的保单),投保人方能办理。
5、保单质押借款年限通常不少于六个月,保单质押借款总额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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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借款新规解读
为规范保单质押借款业务,2020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借款管理办法(征求看法稿)》(下述简称《征求看法稿》),对保单质押借款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管理步骤等进行了较为平台的要求。与1998年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产险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准》(下述简称《批复》)相比,《征求看法稿》有非常符合现在经济需求的差异。
首先,对于可质押借款的保单范围,《批复》规定可质押借款的保单仅对个人保险保单办理,且该份保单的个人保险理赔应支付两年以上,当保单产生现金价值后,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才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
而《征求看法稿》则将可质押借款的保单范围扩展到个人人身保险,即对达到一年期,且具备保单现金价值以及账号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均可根据保险协议承诺向依照办理条件的承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
其次,对于保单质押的按揭期限,《批复》规定,保单条款中要明确要求保单质押借款年限不低于6个月。
而《征求看法稿》则要求,每笔保单质押借款年限不得少于12个月,延长了贷款期限。
再次,对于保单质押借款的总额,《批复》要求保单质押借款总额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并且在保单质押借款年限内,保单贷款的本金之和(若有自动垫交保费约定时,应计入垫交投保的本金之和)需要超过保单现金价值。
而《征求看法稿》仅要求保单质押借款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按揭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对保单借款的本金之和并无要求。但即使投保人未归还的保单借款利息之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合同承诺对保单进行效力终止处理。
最终,对于借贷偿还,《批复》规定当投保人逾期不归还借款,使按揭利息累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应立即通知投保人,终止保险协议。
而《征求看法稿》对于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形,则要求可根据借款合同承诺进行展期业务处理,但保单质押借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少于原借款年限。保单质押贷款展期后,贷款期限仍应在保单有效期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保人的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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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保单质押借款方便灵活,是企业家解决现金流危机的重要工具。相比传统的建行贷款,保单质押借款有下面几个优势:
第一,银行借贷需要提供质押物或担保物,而保单质押借款是基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无需提供其它质押物;
第二,保单借款的下款时间比银行借贷短,贷款的资金量也是较大的选择余地;
第三,银行借贷提前还贷有赔偿金,利息费用较高;保单借款则可以随时清偿,并且不妨碍保单的保障功能和保单分红,利息费用较低。
文/郑苒律师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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